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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在長者中心向老人派發單張,宣傳電話防騙訊息。 資料圖片
香港老翁徐伯,近日收到遠嫁南非的「女兒」從廣州打來的電話,在其催促、「指導」下分4次匯往廣州某賬戶18萬元,最後發現「女兒」實乃他人冒充,一場電話騙局使徐伯不僅賠上全副身家,還欠下巨額債務。徐伯後來報案求助,但因香港與內地案件管轄權的衝突,偵查程序遲遲未能啟動。律師提醒,港人遭遇異地詐騙應注意選擇最有利於案件處理的管轄地報案。
徐伯發現受騙後,馬上到香港報警,警方受理,但告知因涉及內地,案件耗時會較長。徐伯隨後又趕到收款賬戶開戶地廣州市天河區石牌派出所報案,警方告知,因已在香港立案,故不能重複受理。徐伯只好焦急地等待香港警方下一步程序。
女兒被冒充 匯款欠巨債
香港工聯會內地諮詢服務中心法律顧問崔芸慶律師說,中國《刑法》第六條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本案犯罪結果地在香港,但犯罪行為地在內地,故受害人既可在香港報案,也有權在內地報案。但從快速偵破案件、挽回經濟損失的角度考慮,建議該案在內地接受匯款銀行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崔律師提醒,港人若不幸遭遇涉及內地的異地詐騙,最好先了解清楚管轄地,選擇最有利於案件偵查的地點報案。
返港再報警 管轄權衝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害人除在犯罪地報案外,還可以向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報案。此外,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故內地法律對刑事案件受害人報案方面提供了足夠多的選擇權,如果相關部門沒有遵照執行,港人有權向接受報案的上一級機關控告、申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實習記者 陳淑英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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