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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任宏指本港10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 郭兆東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為加強保障市民私隱,本港10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私隱專員公署表示,任何人披露未得當事人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結果令當事人蒙受損失即屬違法;市民明年4月起可主動拒絕個人資料被用於促銷活動。私隱專員公署將於2012/13年度起投放更多資源,加強相關宣傳及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洩私隱圖利 重罰百萬
近年涉及個人資料外洩的情況屢見不鮮,私隱專員公署為提高違反私隱條例罰則及增強外判個人資料處理,將於10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其中與直接促銷有關的條文暫定明年4月生效,與法律協助有關的條文則有待當局公佈;然而新修訂對生效日前發生的個案,則沒有追溯的權力及時限。
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在新修訂下,若任何人為了令自己或他人得益,披露未得當事人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導致當事人蒙受損失及心理傷害,即屬違法,最高刑責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他稱,為加強監管直接促銷活動,資料使用者在使用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前,須徵求當事人同意,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刑責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蔣任宏表示,近年接獲有關個人資料被侵犯投訴有所上升,其中去年接獲的投訴數字按年增48%,今年首8個月的投訴數字雖按年回落10%,但投訴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分別有89宗及23宗,按年增加23.6%及35.3%,料修例後投訴將會增加。他續稱,港府於2012/13年度撥款逾6,262萬元予公署,按年增加14%,冀增強人手編制,並提供法律援助和加強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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