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穫」二字,讀音相同,形、義相近,易生混淆。例如,說別人得到成果時,到底應用「收獲」還是「收穫」呢?「獲」,《說文》:「獵所獲也。」指獵捕動物。「穫」,《說文》:「刈穀也。」指收割穀物。「穫」所屬部首「禾」,為穀類的通稱。「收穫」,指農夫下田「收割」穀物,所謂「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如將「穫」寫作「犬」部的「獲」,意思迂曲難通。
「獲」、「穫」均從萑又聲,故可通假。古書中,偶有寫「收穫」為「收獲」之例,如東漢荀悅《前漢紀.文帝紀》:「力耕數芸,收獲如寇盜之至。」唐代白居易《與希朝詔》:「況殺傷既重,收獲頗多。」因此,有人認為,「收穫」的「穫」,從禾從犬均可,不必拘泥。
古版周易 獲穫已分
然而,早在西周時期,「獲」、「穫」二字已有明確區分,如《周易.無妄》六二曰:「不耕穫」,〈解〉九二曰:「田獲三狐」,「耕穫」作「穫」,「田獲」作「獲」,二字截然區分。事實上,在大多數古書中,「收穫」的「穫」均不作「獲」。檢之坊間所見辭書,如《辭淵》、《現代漢語詞典(繁體版)》、《朗文中文高級新辭典》、《商務新辭典》等,均只載「收穫」一詞;獨《漢語大詞典》兼收「收獲」。
在現代漢語中,「穫」、「獲」的分工甚為明確。相對來說,「穫」的配詞能力較弱。在日常用語中,除「收穫」一詞外,其餘如「斬獲」、「拾獲」、「獲益」、「獲勝」、「不勞而獲」等,均用「獲」字。「穫」、「獲」二字,其實很容易釐清。
名動之分 並不準確
有人認為,「獲」為動詞,「穫」為名詞,二者可以此區分。此說其實不正確。在古書中,「獲」可作名詞用,指打獵得到的禽獸(如《呂氏春秋》:「田獵之獲」),或由俘虜引申作古代奴婢之稱(如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且夫臧獲婢妾」);「穫」亦可作動詞用,義指收割(如《詩經.七月》:「八月剝棗,十月穫稻」)。
「獲」、「穫」混用,非關詞性,主要是簡化字的影響。「獲」、「穫」二字,簡體字均寫作「獲」,從「犬」旁。日子有功,受簡化字影響,將「收穫」寫成「收獲」的,似乎愈來愈多了。 ■謝向榮 香港能仁書院中文系講師
(小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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