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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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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01]     我要評論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a)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b)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c)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保留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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