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a)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b)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c)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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