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1976年在香港生效以來,英國政府曾作出一項保留,即保留不實施第二十五條b款的權利,因為這可能涉及在香港成立一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或立法機關的問題。在回歸後,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在1997年6月20日發給聯合國秘書長的通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這保留依然有效。
從港英時期至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從不適用於香港。1976年,英國政府決定把《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就該條特別向聯合國作出了以下保留修文︰「就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或立法機構而言,英國政府保留不應用《公約》第二十五(b)條的權利。」1996年6月中央政府照會聯合國秘書長,表示特區政府成立後將維持這樣的憲政安排。
特區政府今年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香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報告,其中指出,當《公約》於1976年被引申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就第二十五條(b)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實施該項條文的權利。根據1997年6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項保留條文在香港特區繼續有效。
憑《基本法》第三十九條 方具憲制意義
報告指,有關觀點得到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陳裕南訴律政司司長案所作決定的支持。法官張舉能當時指出,就本地法例而言,《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只有憑藉《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才具有憲制意義。在上訴法庭Ubamaka Edward Wilson訴保安局局長及入境處處長一案的判決中,副庭長司徒敬清楚表示,「無論人權委員會或評論員對適用的保留條文是否有效或持有採取任何意見,我們在第三十九條見到的『適用於香港』一詞須在本地具約束力的憲法的背景中確定,並按該憲法原有的意思解釋」。「《基本法》中所提述『適用於香港』的《公約》,是指於1976年由英國政府引申適用於香港的《公約》及其保留條文,及指1997年7月1日後在中國政府適當授權下,繼續適用於香港並附有該等保留條文的《公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張k瑤在日內瓦時間3月12日,在香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的審議會上亦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表示,特區政府承諾會堅定地致力推動政制發展,並會致力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7年12月通過的決定,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就2016年立法會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展開廣泛諮詢,並啟動所需的憲制程序。■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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