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基本法》中對普選行政長官規定需要由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惟本港社會對有關民主程序暫未能形成共識。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民主程序是普選行政長官兩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希望本港於民主程序有很透徹的諮詢,以得出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方案。
委員會提名 說法23年如一
譚惠珠昨日在提到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時表示,「《基本法》在1990年通過時候,第四十五條已列明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其中)寫明委員會提名,而非委員會成員提名,故此由1990年到現在說法是一致」。
她承認,民主程序是普選行政長官兩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我希望不是有排拗,而是希望有一很透徹的諮詢」,故大家集中討論「哪個方案市民比較趨向,或者比較可行,符合《基本法》,建設性會比較大」。
港無法解釋 釋法是最終答案
被問到最終會否需要以人大釋法解決這個問題,譚惠珠指出,本港為了政改,過了一關又一關,大家不應這麼悲觀,而國家有許多事情要做,人大常委會也是很忙,他們是盡量不想為本港釋法的,「我也希望盡量不要釋法……我可以肯定地說,沒有人會很開心見到釋法,連中央在內」,但倘《基本法》條文方面有問題,或有些問題是本港自己解釋不了的,最終的答案肯定是釋法。
前提是共識 要滿足四十五條
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早前指,普選行政長官的兩個前提得不到本港社會多數人的認同,就不適宜開展政改諮詢,有反對派中人就質疑,中央不想展開普選行政長官的諮詢。譚惠珠反駁,喬曉陽使用的是「不宜」而非「不准」,而在他的3個「堅持」中,第一個就是堅持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反映中央並非不希望諮詢。
她續說,喬曉陽的講話的趨向,是極力實行諮詢的,只是希望大家可以明白,普選行政長官是要跟《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程序,才能滿足憲制安排上的要求,「我自己看他(喬曉陽)的文章,不是說不會諮詢,而是說不如我們先講清楚條件是甚麼,大家有個共識」。
譚惠珠坦言,在本港,共識比較難尋,但倘有比較多的人認識到或接受到有個基本要求要符合,就可以在這樣情況下去進行諮詢。她希望,香港社會能了解情況,未來一方面通過辯論,一方面通過教育,一方面也是取捨的過程,自己對此很樂觀,「我是很相信中央是希望我們做到普選的……我是很有信心做得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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