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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右)指出,公民權利國際公約條款從來就不適用於香港。黃偉邦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反對派近日不斷引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中有關選舉權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款,質疑不允許與中央對抗者出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違反了公約的規定」。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明確指出,公約的有關條款從來就不適用於香港,更沒有要跟從的約束力,強調唯一讓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法律基礎是《基本法》。她又指出,選舉權與提名權是兩回事,公約並無要求提名權或被選舉權是要普及而平等的,如英、美、法、德這些民主成熟的國家及地區,它們都有兩院制,也有其提名過程,故提名委員會符有關條款的規定。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日前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的落實情況發表報告,稱委員會關注到香港欠缺清晰和詳盡的計劃,以落實普選,並確保所有人享有「不受無理限制的投票和參選權利」,也關注香港維持其對《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保留條文的立場,即「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又聲言香港應制定清晰及詳盡計劃闡述如何落實普及平等選舉,如何保證所有香港市民在新的選舉制度下,都享有符合《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回歸前已保留 一直無實施
譚惠珠昨日分別接受了無邦q視節目《講清講楚》訪問,及出席香港電台節目《城市論壇》,回應了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問題。她表明,由於牽涉及外交等問題,故國際公約是否在一個地區執行,應由國家決定。
譚惠珠指出,在英國管治香港的時候,已經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作出了保留,令有關條款一直沒有在香港實施,也不適用於香港,英國自香港回歸祖國前一直無撤回該項保留,即使在中英兩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中央通過《基本法》,以至回歸後也沒有加入有關保留條文。
不因香港回歸而突變有效
她續說,中國當時並未參與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有關公約之所以適用於香港,根據的是《基本法》。《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過去適用於香港的會繼續有效,但不適用的條文,無論在1997年7月1日後或以前都是無效的,不會因香港回歸而突然變成有效。「講這個公約,對現在講的這個法律問題是不中紅心的,不是標的。」
普選唯一法律基礎是《基本法》
譚惠珠強調,中央政府給予香港普選,根據的是《基本法》的條文,也就是說,唯一給予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法律基礎來自《基本法》,「(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已講得很清楚,(反對派)帶人去效法或參照西方的方法,是帶人遊花園。我們不要遊花園,如果我們想行直路,要去到我們(普選)的目標,就看《基本法》啦」。
她又說,即使假設公約有關條款適用於香港,該條款也只是說選舉權要「普及而平等」,而非說提名權或被選舉權普及而平等:「對於有說法指國際政治及人權公約有普選定義應是『普及而平等、一人一票』選舉權與被選權。(但)選舉權與提名權是兩件事,公約無要求提名權或被選舉權是要普及而平等。」
她舉例如英、美、法、德這些民主成熟的國家及地區都有兩院制,也有提名過程。「(普選行政長官)提名的話,即使看(公約)二十五b,我們也是完全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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