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梁愛詩呼籲,反對派應提出一個符合《基本法》所有條件的普選行政長官方案,讓大家討論。 黃偉邦 攝
——逐點反駁聯國人權結論不公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前發表對香港的最新審議結論,提到對實施普選行政長官未見清晰計劃及平等被選權的關注,被反對派引作批評香港違反國際公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接受本報專訪時,逐點反駁這份審議結論對普選問題的觀點,強調在2017年普選特首加入合理的限制並不違反公約,而香港普選已有《基本法》保障,實無需要爭拗「公約」第二十五(b)的適用問題(見表)。她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更強調,2017年特首普選「一定不會十全十美」,未來還會有改進的空間,「首先走出第一步,一人一票選行政長官,其他有些未曾那麼完美的地方,我們可以繼續改進,不是我們到了普選,便停在那裡」。■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3月底就特區政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審議結論。委員會稱,關注香港缺乏清晰的特首普選計劃,及保證所有人都可以有權去選舉和被選,而沒有不合理的限制,又對香港維持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作出保留表達關注,要求特區政府考慮撤回有關的保留,又稱香港應採取所有必要的方法,按符合「公約」的要求去落實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包括所有人都可以按照「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要求,享有投票權和被選權。
選舉權應有合理限制
梁愛詩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直言,人權事務委員會通常處理的是一個國家的選舉,考慮是以主權國家基礎,並不熟悉「一國兩制」,結論也較理想化,故委員會的批評是很不公道的,「他們一味將人權煲到很大」,但「不要以為人權事務委員會一批評,我們就是沒有符合『公約』或做錯」。
她特別引用近日引起爭拗的「公約」第二十五條的第一段指,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即包括被選權的所有選舉權都是可以有合理的限制:「例如未成年人士不可參與選舉,是否亦是違反公約呢?又如某個職位需要有較高的年齡要求是合理的,雖然我們說每個成年人都有權選舉及被選,但行政長官要求40歲或以上是合理的。」
人權委會「比較理想化」
梁愛詩又引用人權委員會審議結論的第二十四段指,委員會提出香港應修改法例去確保不會歧視精神有問題或智障或有心理問題的人的投票權,但在1996年,該委員會的第二十五號普通評論認為,這類人士的選舉權被限制是合理的,這說明委員會的要求是越來越高,亦是比他們自己以前提出的要求要高。「我們很尊重人權事務委員會,他們是專家,但他們提出一些意見是比較理想化的。」
港普選須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
被問及「公約」第二十五(b)條是否適用於香港的問題,她認為,這根本不需要爭拗,因為《基本法》和相關法例已經在這些方面有足夠保障:《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已確定了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都會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雖然我們《基本法》的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亦沒有界定這個普選是甚麼意思,但必須要適合本地的情況。我們的民主進程是要按香港的實際情況,而且是循序漸進地發展的。」
就委員會關注香港缺乏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計劃,梁愛詩坦言:「我們的建議都還沒有拿出來,你關注甚麼呢?」
民主難「一步登天」 先走出第一步
她呼籲香港社會各界,不應將《基本法》和「公約」對立,藉此引起矛盾,阻礙理性討論。
梁愛詩又強調,這個世界上不可能有完美的方案,「人權、民主都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故2017年的特首普選方案不可能是完美方案,但民主並非「一步登天」,不可能一下子做到最完善,應該「行得一步是一步」,盡量向前走,香港社會是一步一步發展:「我們只可以一步一步行,首先是一人一票先,這是最起碼的,但不等於達到這個,我們就停在那裡。」
她並以英國為例,當地議會做了這麼多年的普選,在去年還提交一個上議院的改革法案,「雖然最終無法通過,但大家要想想英國議會的權力和制度都是不斷改進的」:「我們先達到一人一票的普及而平等的時候,你之後可以更普及、更平等,但不等於講我們2017年非最完美的方案,我們就不能接受,態度不應如此。」
她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進一步闡釋說,「首先走出第一步,一人一票選行政長官,其他有些未曾那麼完美的地方,我們可以繼續改進,不是我們到了普選,便停在那裡;不能因為無法十全十美,就寧願不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