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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在龔如心遺產爭產案敗訴後,被稅局追討3.47億元利得及物業稅一案又敗訴,須立即支付所欠稅款兼利息,並兼付訟費。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商人陳振聰在龔如心千億元遺產爭產案敗訴後,被稅局追討3.47億元利得及物業稅,陳堅稱龔如心生前給予他三筆各6.88億元屬「愛的餽贈」,絕非風水費,要求暫緩繳稅,並進行全面聆訊。區院法官潘兆童昨裁定陳沒有實質理據支持其「餽贈」說法,更沒有證據證明稅局是惡意不肯重新覆核評稅結果,故判陳振聰敗訴,須立即支付所欠稅款兼利息,並兼付訟費。陳振聰昨透過公關表示,對官司敗訴不作任何回應,一切都交由律師處理。
稅局已凍結陳賣地近2億款項
由於稅局早於2010年6月23日根據《稅務條例》賦予的權力,從陳名下銀行戶口取走港幣和加幣合共656萬餘元存款。另陳於去年11月以低於市值、即3.8億元出售半山楠樺居地皮後,稅局成功申請禁制令,凍結當中的近2億元款項。潘官昨正式下令上述凍結款項可直接交給稅局,至於陳尚欠的1.4億多元利得稅亦須立即繳付,兼付有關利息及是次的訟費。
潘官昨在書面判詞中指,稅局於2010年4月入稟法院向陳振聰追討共3.47億元的利得及物業稅款,但陳沒有在1個月限期內向稅局局長提出反對評稅結果,事後卻引用《基本法》及《人權法》挑戰稅局局長不肯運用酌情權重新覆核評稅結果,若案件拗至終審法院,最終都會被判敗訴。
代表陳振聰的資深大狀陳景生指,稅局明知該三筆「餽贈款項」是存入一間叫BVI的公司,而非陳個人名下戶口,且陳過去多年在港沒有從事生意業務,因何須繳付利得稅。但稅局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反駁指,任何納稅人對評稅結果有異議,都必須在收得評稅通知書1個月內向稅局局長提出反對,但陳聲稱從沒有收過稅局發出的25封評稅通知書,他以司法覆核程序挑戰稅局機制,最終被判敗訴,由於他一直未有繳付稅款,所以稅局有權徵收欠款的利息及額外費用,稅局打算徵收的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八。
官指有異議亦應先付款後爭拗
潘官認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任何納稅人對評稅結果有異議,都要「先付款後爭拗」,就算稅局局長同意重新覆核有關評稅結果,陳亦須依從《稅務條例》先繳付稅款,況且他根本沒有理據支持其「愛的餽贈」的說法,更沒有實質證據指控稅局局長惡意針對他,故拒絕其暫緩繳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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