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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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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W小姐爭婚權決戰終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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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爭取結婚權上訴案昨在終院開審,跨性別資源中心的主席梁詠恩(左一)及同志教會「基恩之家」的牧師黃國堯(左二)到庭以示支持。

——指若犯法會入女懲教所 為何婚姻法卻不視為女性?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文森)變性人爭取結婚權上訴案,昨日在終審法院審理。案中上訴人、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W小姐申請與男友結婚,但被婚姻登記處拒絕,婚姻登記官指她出生時是男性,不可與男性結婚。W的代表律師指,在醫學及大部分法律上,W都被視為女性,婚姻法例亦不應例外。答辯人婚姻登記官的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指出,如果要改變婚姻的本質,必須透過立法途徑解決。聆訊今日將繼續。

 W早前透過司法覆核爭取結婚權,原審及上訴均被判敗訴,昨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指當局剝奪她的結婚權利,而且她亦不能與女性結婚,因為手術令她失去男性性徵,無法與妻子圓房,婚姻會被視為無效。

醫局確認女兒身 有權用女廁

 上訴人W小姐數年前在公立醫院接受變性手術,她於2009年提出司法覆核時,已獲法庭批准保密身份。代表W小姐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詞指,W是在醫學上有需要而變性,手術費由政府支付,手術後醫管局亦確認她是女性。在法律上,W小姐的身份證及護照都可轉變性別,現時其他法例亦認同W的女性身份,她有權使用女洗手間、如犯法會被判入女子懲教所服刑,在《性侵犯條例》下,都會視為女性看待。彭力克指出,《婚姻條例》訂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女」應該包括完成變性手術後的女性。他質疑,為何唯獨是婚姻法例要有分別。

 彭力克指,案件的爭拗點並非出世紙上的性別可否改變,而是條例所指的女性,應否包括變性人。他又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保障婚姻自由,對於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解釋,並沒有爭議,亦多次重申,案件與同性婚姻無關,法庭要接納W是女性,才有權與男性結婚。

不育非申婚姻無效理據

 上訴庭前年判W敗訴時,指W無法圓房,其婚姻可被宣告無效,而且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元素,但W無法生育。彭力克認為,W進行變性手術後有人造女性性器官,可以進行性行為,不育亦非《婚姻訴訟條例》之下申請婚姻無效的理據。彭力克又指,上訴庭沒有考慮W在心理、醫學及社交上均被視為女性,而且W的身份證及護照將其性別改為女性,無需透過立法途徑進行,確認W是《婚姻條例》之下的女性根本沒有困難。

 彭力克指,如變性人在手術後被拒與異性結婚,是剝削了他們的私生活權利,損害尊嚴,亞洲多個國家及地區亦已容許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與異性結婚,如香港拒絕這樣做,會在人權上大幅落後其他國家及地區。

答辯人:改婚姻本質須立法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如果一名已婚男性在結婚後變性,是否代表該段婚姻失效,彭力克表示認同。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認為,這樣顯示變性手術會影響他人,包括變性人的妻子,質疑變性人婚姻並非法院可以處理,而是要立法處理。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提出,終院的判決除了裁定W能否與男性結婚外,是否可以容許法院頒令給予立法機關一段時間去修例,處理變性人婚姻問題,彭力克表示同意。 

 答辯人婚姻登記官的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Carss-Frisk陳詞指,立法者訂立《婚姻條例》時,男及女的定義只有生理上屬於男性及生理上屬於女性,而且何謂成功由原本的性別變為另一個性別是很難界定,如果要改變婚姻的本質,必須透過立法途徑解決。

 上訴人W小姐昨日未有現身法庭,而一批爭取變性人婚姻權的支持者就到庭旁聽。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及同志教會「基恩之家」的牧師黃國堯,昨均有到庭聽審,梁表示對審訊結果抱觀望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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