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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剪布為最合適辦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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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慧�k (右一) 指控梁國雄 (左一) 發言離題。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香報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人民力量」和社民連持續50多個小時的財政預算案「拉布戰」後,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本周一終於決定剪布。曾鈺成昨日就剪布決定發出7頁紙的書面裁決,指立法會有責任在新財政年度開始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完成審核及表決,而議員參與立法過程的任何憲制權利不可能包括拉布的權利,因無法估量拉布時間,「唯一合適而又符合《基本法》和《議事規則》的做法,是就為完成條例草案的餘下程序定出時間表。」

 根據立法會統計,截至5月10日下午1時止,審議撥款條例710項修訂的全體委員會共用了55小時完成17項修正案的辯論。4位拉布議員共發言167次,其中梁國雄59次,陳偉業39次,黃毓民27次,陳志全42次。而曾鈺成有99次認為他們在發言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

 曾鈺成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條例草案各項修正案的辯論,進度一直非常緩慢,而財政司司長曾俊華與拉布議員的會面未能取得任何成果,他評估「該等議員將持續進行拉布一段無法估量的時間」。

 他強調,若立法程序延長到立法會不能妥為履行《基本法》所訂的職權,「我會毫不猶豫地行使我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獲賦予的權力,確保會議有秩序、公平及正當地進行,包括採取所需的步驟終止辯論,以及讓全體委員會就擬議修正案作出表決」。

指議員權利不包拉布

 曾鈺成強調,明白所採取的任何步驟以終止拉布,必須符合《基本法》及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立法機關法律顧問向他指出,按照上訴法庭的判決,議員發言或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必須與立法會主席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主持會議的權力一併理解,並受制於後者;而議員參與立法過程的任何憲制權利不可能包括拉布的權利。「在行使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所賦予的權力時,我決定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就完成條例草案的餘下程序定出時間表。」

 他進一步解釋稱,曾考慮多個解決方案,包括有建議讓修正案的辯論繼續進行,但認為無法讓「拉布」無限期持續,亦有建議在立法會會議舉行時容許委員會同時召開會議,但同樣無法解決問題,至於由議員動議一項議案以終止修正案辯論,則不符合議事規程。

 曾鈺成強調,唯一合適而又符合《基本法》和《議事規則》的做法,是就完成條例草案的餘下程序定出時間表。在作出剪布裁決時,他已在所有相關因素之間取得平衡,包括議員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議員利用拉布作為與政府當局談判的手段、立法會會議的暢順舉行,以及立法機關的正當運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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