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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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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褫奪黃毓民和陳偉業議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22]     我要評論

青 鋒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陳偉業,因前年違法遊行、佔據中環馬路和誣告警方「推跌」等罪行,被法庭判罪名成立,分別判6星期和5星期監禁,各罰款4,800元。判決公布後,港人拍手稱快,咸認為判決合法、合理、合情。不少市民更呼籲:應依法褫奪黃毓民、陳偉業二丑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絕不能偏袒姑息。

判決合法合理合情

 首先,黃、陳二犯,判囚時間均超過1個月。按《基本法》第79條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之7條規定之第6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黃毓民判囚42天,陳偉業判囚35天,故應解除其職務。

 其次,《基本法》第79條之第7項規定:「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也應解除其職務。黃、陳二犯,在前年集會遊行中衝擊警方防線,推倒鐵馬,阻塞交通,妨礙市民正常上班、生活;黃毓民更無中生有「指證」警員「推跌」,行為不檢彰彰明甚;而黃、陳二犯,自當立法會議員以來,並無踐行立法會議員「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相反,時時辱罵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處處搶咪、掟物、拉布阻撓政府依法施政,違反了誓言,因而早就應褫奪二犯的議員資格。

 其三,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聞判後表示:黃、陳判囚合乎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條件。《基本法》並無規定「緩刑」就不可褫奪。可見對黃、陳二犯已合乎表決褫奪議席的合法、合理條件。

 立法會各黨派議員,應遵從民意,合力將這兩名害群之馬逐出立法會之外,否則港無寧日,立法會也久而不安。

對「佔中」敲響警鐘

 法官杜浩成指:罔顧他人安全而濫用自由,在中環非法集結,又對警方無理指控,影響法治和香港的核心價值,故應重判。這對戴耀廷等正在煽動、籌劃非法「佔領中環」是敲響了警鐘。我們要正告戴耀廷等政客:黃毓民、陳偉業的刑罰和手銬,就是你們明天的下場。「佔中」是知法犯法,應依法懲處,勿謂言之不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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