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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勇 民建聯副主席
黃毓民及陳偉業的激進示威活動,違反了法律規定,固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的所謂「佔領中環」行動,公然鼓吹違法抗爭,他們對香港法律,對法治精神的破壞,更值得社會關注。「無人可以凌駕法律」,如果有人以為法不責眾,以為鼓動起一萬人違法,就能無視法律而達至他們的政治目的,肯定低估了社會和市民維護法治的意志。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被裁定前年七一遊行後違反公安條例及非法集結,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黃毓民判監六星期,緩刑十四個月;陳偉業則判監五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兩人同被罰款四千八百元。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時指出,任何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亦要負上刑責,無人可凌駕法律之上,否則香港核心價值無從說起。
社會應思考尊重法治精神重要性
然而,在今日香港過度政治化的社會環境中,少數政黨、組織和個別人士,不斷以衝擊法律的方式搞社會運動,公然鼓動市民參與違法行動,無視《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文件,策動對抗性的政治運動。這些衝擊法律,損害法治精神的行動,對香港社會長期以來建立起的社會規範和核心價值造成破壞,其危害性不可小覷。在這樣的時刻,黃毓民及陳偉業案的宣判具有社會警醒的作用,「無人可凌駕法律之上」,裁判官杜浩成的這句話,值得社會重新思考法治精神對香港的重要意義。
黃毓民及陳偉業的激進示威活動,違反了法律規定,固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由幾位學者和社會人士發起的所謂「佔領中環」行動,公然鼓吹違法抗爭,他們對香港法律,對法治精神的破壞,更值得社會關注。
法治精神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義,保護人權,權力制約,社會和諧等價值追求的總和。尊崇法治精神,首要是尊重憲法和法律,從香港的角度來看,就是要尊重《基本法》和法律。
政制發展須尊重基本法及人大決定
《基本法》被比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保障。根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八日向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說明,《基本法》的起草經過四年多的時間,經過多輪的廣泛諮詢,「回顧四年多來的工作,應該說這部法律文件的起草是很民主,很開放的。在起草過程中,委員們和衷共濟,群策群力,每項條文的起草都是在經過了調查研究和充分討論後完成的,做到了既服從大多數人的意見,又尊重少數人的意見。每當召開各種會議,隨時向採訪會議的記者吹風,會後及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通報情況。《基本法》起草工作是在全國,特別是香港廣大同胞和各方面人士的密切關注和廣泛參與下完成的。」可見,《基本法》匯集了國家和香港各界的智慧和意見,是國家主權和香港整體利益的集中反映。
《基本法》就香港政制發展作出了規定,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則就一九九七至二零零七年間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規定。零七、零八年的政制發展安排因為反對派的綑綁反對,最終無法在立法會內通過,使民主政制發展受阻。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過決定,確定香港可於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在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後,可於二零二零年普選全體立法會議員。二零一二年的政制發展,在尊重《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前提下,經社會廣泛討論,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現在,香港的政制發展已經走到落實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最重要階段,如果不尊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破壞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則民主政制發展將困難重重。
「佔中」違背法治精神和主流民意
所謂的「佔領中環」行動的發起者和鼓動者不斷宣稱,行動只為讓市民討論落實普選的政制方案,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反映。實際上,特區政府已經有廣泛徵詢社會意見的諮詢機制,市民大眾和社會團體完全可以暢通無阻地和政府表達任何意見。立法會也有機制聽取市民的意見和建議。而且,政制發展的方案,需要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以肯定最終通過的政制方案,必然是最能代表市民意願,最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和整體利益的方案。討論政制方案,完全沒有必要發動社會運動,更加沒有必要號召市民參與違法行動。
如果正像其發起者所言,所謂的「佔領中環」行動,是要以公民抗命的手法,透過搞亂香港社會秩序,逼迫政府接受他們的意見,那麼這種手法本身就是違背了法治精神,不應該為重視法治精神的香港社會所容忍。
「佔領中環」行動的發起者,近期拋出的不少有關普選的言論和理據,有不少是與《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法律文件相違背的,是企圖以癱瘓中環,破壞香港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要脅,逼迫中央和特區政府就範。但是,「無人可以凌駕法律」,如果有人以為法不責眾,以為鼓動起一萬人違法,就能無視法律而達至他們的政治目的,肯定低估了社會和市民維護法治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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