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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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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應當糾正關於中聯辦認識的誤區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23]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中聯辦不等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是有區別的,不能把中央和中央各部門等同起來。中央政府有權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當然就有權向被任命者過問香港的總體及其各部門的事務,包括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聯辦是中央根據主權和憲法的依據設立的,被賦予與中央各部門駐港機構所不同的權利和待遇,在處理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方面具有重要職能。

 去年4月11日筆者在《文匯報》發表《正確理解中聯辦在港職能》一文,認為民陣惡意圍攻「西環」,叫囂「西環離場」有違「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4月17日李柱銘在《明報》回應說,筆者的「正確理解」一點也不正確。4月18日筆者在《文匯報》再回應,並說明中聯辦不等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是有區別的。

中聯辦不等於中央各部門

 筆者以為此事當是「清光照毫髮,皎潔照群情」(唐.李白《贈清漳明府侄聿》),在理論上已經解決,但上星期三(5月15日),特區政府律政司發表聲明,持與李柱銘和民陣相類的觀點,以為中聯辦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駐港機構,才知道不但香港民間問題仍在,連特區政府的人士也有誤區,才發現回歸16年誤區還相當廣泛而深入,竟然把中央與中央各部門、把中央與中央各部門設立的機構等問題混淆起來了,實在有「事固有難明於一時而有待於後世者」(宋.歐陽修《濮議序》)之嘆。

 不少特區政府官員和市民至今不知道中央的範疇,有人認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人認為是中央政府,有人認為是國家主席,有人認為是中共中央,有人認為是港澳小組,等等。其實在法律上,中央是中央國家機構的簡稱。根據憲法的規定,中國的中央國家機構有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七個機構。

 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某些中央國家機構受法律的限制,不再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例如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但其餘的五個中央國家機構都是可以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的。例如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發回條例,國家主席頒佈《基本法》、接受行政長官述職,國務院總理接受財政預決算備案、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中央軍委根據《駐軍法》行使職權等等。

 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設不同的委員會、國務院設部、委、辦公室等,在法理上都可以稱為中央各部門。中央政府各部門一般也都可以對地方行政區域的政府各相應部門行使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權力。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但如這樣就以為中央各部門對香港特區無事可幹,也不對。中央各部門雖沒有中央的權能,但都可以接受中央的委託處理受託事項。

 上文提到「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應當指出,不等於中央政府本身,也不等於中聯辦,不能把中央和中央各部門等同起來。中央政府有權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當然就有權向被任命者過問香港的總體及其各部門的事務,包括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把基本法規定的「獨立的司法權」擴展到「獨立的行政權」是不正確的。

 從香港《基本法》第12、18、158條的規定來看,香港特區的事務分為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三類。上述事務有交叉,不能截然分開。中聯辦在處理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方面具有重要職能。例如外交部特派員公署與駐軍的協調,內地和香港種種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的應對,難以窮舉。

中聯辦的協調職能不減反增

 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香港新華社),但香港新華社原來就不是單純的通訊機構。在回歸前,香港既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但又在英國管治下,中國政府不可能派遣外交機構,就只能由香港新華社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了。

 在回歸後,根據《基本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有關的外交事務由外交部在香港設立的機構(特派員公署)處理。又據第14條第3款的規定,香港的防務由香港駐軍處理。然而上述國防、外交事務,是與國家的內政事務以及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糾結在一起的,成為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因此,在回歸後,中聯辦的協調職能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顯得加重了。

 凡此種種,都說明中聯辦並不是中央任何一個部門派駐香港的機構。果如是,支持香港反對派的媒體還不大肆炒作嗎?因為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不論是中央各部門,還是各省市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政府批准。而中聯辦的設置只經中央政府同意並批准,並不必徵得特區政府同意。如果中聯辦的設置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而沒有這樣做,「一犬吠形,百犬吠聲。」香港《蘋果日報》等媒體還不在頭條炒作嗎?

設立中聯辦的法律依據

 最後可能有人要問,中央設立中聯辦的法律依據何在?筆者認為有兩個依據:一是主權的依據。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中,兩次提到中央政府恢復行使主權,只要憲法和法律沒有相反的規定,中央政府是完全可以在地方設置行使主權所需要的任何機構。二是憲法的依據。《憲法》第89條第(1)項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措施的職權,所謂行政措施,是包括設置機構在內的措施。既然中聯辦不是《基本法》所說的中央政府各部門設置的駐港機構,該機構和人員當然被賦予與中央各部門駐港機構和人員不同的權利和待遇。這也是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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