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身為法律學者的「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日前在向社工介紹其「佔中理念」時,聲稱即使參與「佔中」集會,「一般只罰款1,500元,毋須留案底」,試圖通過淡化違法的嚴重性吸引更多人參與「佔中」。不過,身為反對派的前「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直指,根據《公安條例》,參與非法集會者除了罰款外,還可能被判囚,直指戴耀廷的說法不負責任,「呃人參與」。
黃毓民昨日公開批評戴耀廷輕描淡寫參與「佔中」的法律後果,是「呃人參與」,有欠公道、不負責任及做到「上腦」。他說,根據現行的《公安條例》規定,任何人在未經批准下參與非法集會,不單會被罰款,更可能要監禁。
非法集結可判監五年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黃毓民又稱,自己原有意參與「佔中」下月9日舉行的首個「商討日」,但現在需要慎重考慮,以免自己一出現就被人指是在「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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