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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警司黃冠豪涉收受利益罪成。
——官疑下屬合污令廉署查 批警長證人極不誠實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鄭治祖)警司黃冠豪收受食店折扣優惠及洋酒餽贈,之後沒反對店方的酒牌申請,法院昨裁定他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6日宣判,黃獲准以2萬元現金保釋以便準備求情信,其間不准離港。裁判官直斥黃對食店無牌賣酒視若無睹,行為完全不當,更指「成個小隊都有問題」,懷疑有人同流合污,並質疑被告和一名警署警長作假證供,下令廉署徹查。廉署回應指會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就應採取的行動徵詢法律意見。
曾偉雄:警隊會從事件中學習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昨日出席沙田區議會後回應指,警方向來對警務人員的操守有嚴格要求,誠信管理亦有清晰指引,對於警隊人員在相關事件中未能履行職責而被定罪,感到非常失望,警隊會從事件中學習,避免重蹈覆轍。針對警方處理酒牌申請,曾偉雄強調,每個警區均有專責隊伍負責,並經由不同人士核對,今次屬個別事件,不代表警隊廣泛存在類似行為。
獲折扣享免費酒水無申報
控罪指警司黃冠豪(51歲)於2011年6月至8月期間,3次與朋友和同事在銅鑼灣食肆「辰田食棧」用膳,其間接受該食肆免費提供的酒水和折扣,但未向上司申報利益衝突。而且,被告知道該食肆無牌賣酒也沒阻止,亦沒就其酒牌申請提出反對。
裁判官謝沈智慧指被告對「辰田」無牌賣酒不聞不問、視若無睹「行為完全不當」,更直斥:「成個小隊(負責分區酒牌申請)都有問題!」
查牌兩同僚齊出席「飯局」
裁判官指出,警察灣仔分區牌照科的警員於「辰田」的非營業時間「查牌」,及後由高級督察鄧劍文及警署警長郭錦明,分別負責撰寫巡查報告及批閱,但二人見到報告有問題也不聞不問。鄧和郭曾出席其中一次飯局,而被告在3次飯局亦有點酒水,大家同沒留意「辰田」無牌賣酒。被告在最後一次飯局翌日,即對「辰田」酒牌申請加簽表明不反對。裁判官質疑有人同流合污。
對於被告曾辯稱自己曾在2011年中,向郭錦明查明「辰田」的酒牌是否有效,郭指該酒牌仍然有效。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可透過很多途徑得知「辰田」是否無牌賣酒,如檢查「辰田」有否貼出酒牌標示,故他特意向郭查詢乃「瓜田李下」之舉。
2辯方證人「不可靠不可信」
裁判官指斥被告、2名辯方證人警司冼志明和警署警長郭錦明是「極不誠實、不可靠、不可信」,證供「自相矛盾和荒謬」。在3次飯局中,每次有4人至9人吃飯,他們點了凍蟹、炸子雞、蟶子、BB鴿、生蠔刺身、鵝掌等佳餚,每次總費用為2,200多元至5,400多元。但「辰田」竟給予折扣優惠,使被告只需300多元至2,800元「埋單」。被告辯稱沒細閱賬單,亦不知店方有提供折扣,但他認為收費合理。
被告又聲稱自己不知道「辰田」曾送上威士忌、曾喝過紅酒又說自己沒喝過,裁判官直指黃肯定知道「辰田」有給予他餽贈和折扣,斥他的說法「完全荒謬」。另郭錦明曾供稱他於7月7日出席飯局,他先指收費合理,但後來澄清自己不知道收費總數;而冼對自己曾否遲到的說法又前後不一。裁判官質疑被告和郭錦明作假證供,下令徹查事件。
「辰田」前身為「正宗澳門豬骨煲」,在2011年3月因改名為「辰田食棧」,要重新申請酒牌,但其酒牌於同年10月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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