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昨日在一政制事務委員會上,威脅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稱「掟妳汽油彈」。有大律師在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出,市民在一般場合說出有關言詞,將有機會構成刑事恐嚇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不過,由於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廳內可享有特權獲得免責,故只靠立法會議事規則處理。
威脅人身安全 齋講也違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市民在一般場合或網上說出類似「掟妳汽油彈」言詞,已屬於典型的刑事恐嚇。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他續說,類似的言論無論是否造成實際傷害,即使是「得個講字」都屬違法,一般會被判處幾個月監禁,又坦言刑事恐嚇一般在黑社會、爭吵時衝口而出等情況時有發生,但對象高至政務司司長則屬少有。
議員享特權 立會應懲處
不過,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四條亦指明,「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或因他曾以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事項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陸偉雄坦言,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廳內的言論和行為,均可享有特權獲得免責,當局不能就此提出檢控,如過去有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拋擲蕉等物品,均不受檢控。
雖然議員在議事廳的行為不能透過報案交予警方處理,但立法會也有規例約束。陸偉雄指,立法會有議事規則,禁止議員進行違規行為,包括恐嚇的說話。而議員作出違規行為後,也會遭到懲處,例如要收回言論、道歉,或受到譴責等。至於如何懲處,則視乎實質情況而定。■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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