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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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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的「陷阱論」徒顯理虧


徐 庶

李柱銘之流說,設立有關愛國愛港和不能對抗中央的條件,「這是篩選」,「這是高門檻」。這種說法完全不對。提名程序是憲制的規定,不存在篩選的問題,也不存在高門檻的問題。《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要負責執行《基本法》,要對中央政府負責,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統一,反對派的代表人物恰恰是要推翻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要反對中國的主權,他們根本就沒有能力和誠意執行《基本法》。一個調皮搗蛋、功課不合格的學生,考試不及格,到處申訴校規是一個「陷阱」,說要另行制定校規和考試的準則,這不是非常荒謬嗎?

李柱銘在《壹週刊》發表了題為「民主歪理」的文章,說《基本法》是一個「民主陷阱說」,「必須堅持爭取沒有篩選的提名程序,萬萬不可墮入中共的『法律』陷阱」,不要「錯信京官與一眾親共人士的『民主』歪理」云云。

李柱銘的「沒有篩選的提名程序」,其實是「公民提名」。《基本法》根本沒有授權香港進行「公民提名」,而是白紙黑字規定提名委員會進行提名。李柱銘作賊心虛,明知抵觸《基本法》,所以玩弄文字技巧,說要爭取「沒有篩選的提名程序」,不敢提「公民提名」,企圖避開堅持法治的香港法律界人士的批駁,徒見心虛理虧。

「四界別」的提委會可以把關

他的所謂「民主歪理」,其實是反對李飛對《基本法》的解釋的談話。李柱銘攻擊李飛的講話為「民主陷阱」,李柱銘又說不出憲制依據。《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直轄之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授權法,《基本法》的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討論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當然要按照憲制文件和國情。

《基本法》四十五條清楚說明了提名委員會提名,就是按照國情辦事,香港絕對不可以獨立,香港所有的權力,都是中央所授於的,授權給多少,就只有多少。《基本法》根本就沒有「公民提名」、「公民投票」的機制,李柱銘之流,扯到了外國的機制,「參照國際標準」,完全沒有法理依據。這不是什麼「陷阱」,這是授權法的必然。挑戰《基本法》,其本質就是反對「一國兩制」,要把香港改變為一個獨立政治實體,本質是反對中國的主權。

李柱銘舉出了兩個例子,董建華和曾蔭權成功當選行政長官,都是「四界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和投票的結果,都保證了愛國愛港人士出任行政長官,說「選舉制度是不民主」的。言下之意,對抗中央的人選不上,就是不民主。這兩個例子其實很有力地反駁了李柱銘的論點,《基本法》從實行的第一天開始,就是堅持了愛國愛港人士治港。「四界別」的提名機制是港人治港的不可動搖的原則。關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憲制的發展是連貫的,建立在以往的提名機制上,不可能拋棄原有的基礎「四界別」,而採納《基本法》所沒有的「公民提名」。

「四界別」和中央實質的任命行政長官權力,是互相配合的,保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出現憲制危機,保證了選舉出來的行政長官不會不被任命的憲制危機。有人說,如果中央不任命,可以進行重選,此說是不切實際的,《基本法》保證了香港公民的被選舉權,不被任命者在重選時一樣可以繼續參選,究竟要選到何年何月何日?這樣選舉就會走大彎路,讓香港出現了沒有行政長官的真空期,對香港繁榮穩定非常不利。

反對派選不上就是「篩選」?

反對派完全有報名參選行政長官的權利,有被選舉的權利,但是,在提名委員會是否獲得足夠的選票,是他們自己的原因和條件所造成的,名落孫山是因為四個界別的代表對他們不認同。

李柱銘之流說,設立有關愛國愛港和不能對抗中央的條件,「這是篩選」,「這是高門檻」。這種說法完全不對。提名程序是憲制的規定。不存在篩選的問題,也不存在高門檻的問題。《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要負責執行《基本法》,要對中央政府負責,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統一,反對派的代表人物恰恰是要推翻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要反對中國的主權,他們根本就沒有能力和誠意執行《基本法》,舉世皆知。如果他們改弦更張,擁護中國主權,擁護「一國兩制」,擁護基本法二十三條,他們就不會陷入了零分的處境。

一個調皮搗蛋、功課不合格的學生,考試不及格,到處申訴校規是一個「陷阱」,說要另行制定校規和考試的準則,這不是非常荒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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