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世界上根本沒有所謂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有的只是各國各地區按自身情況而發展的普選模式。香港的特首普選必須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落實。反對派不斷聲稱要爭取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將他們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吹噓為「真普選」,其結果就是令特首普選一拍兩散。「真普選」其實就是「無普選」。如果反對派硬要離開香港普選的法律規範另搞一套「公民提名」之類的所謂「真普選」方案,甚至以「提前佔中」要脅特區政府和中央,就必須承擔葬送和扼殺香港普選的全部責任。
根本沒有所謂「國際標準」的「真普選」
從世界各地的情況看,在民主發展上,在普選模式上,在具體選舉安排上,並不存在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標準,而是「條條道路通羅馬」。各地的發展道路及其具體做法,是當地各種社會歷史條件、各種社會利益競逐綜合作用的結果。正如1994年的聯合國《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指出:「聯合國有關選舉的人權標準性質甚為廣泛,因此可透過多種政治制度而達致。聯合國在選舉方面提供協助,並非旨在將任何一種已有的政治模式強加於任何地方。相反,這是基於我們認同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辦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就個別的司法管轄區而言,它們本身最佳的制度,最終都要在符合國際標準的框架內,因應人民的特別需要、訴求及歷史現實而制定出來。」這說明,即使是西方的普選制度,也不是千篇一律,不存在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統一答案,普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反對派不斷聲稱要爭取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將他們違反基本法的普選觀點和方案吹噓為「國際標準」、「真普選」,完全是欺世惑眾之言。
必須揭穿反對派欺世惑眾的普選話語體系
反對派的普選話語體系,首先是妖魔化基本法的規定。如特首的普選辦法必須受到基本法的規範,反對派就把依法落實普選妖魔化為「假普選」,將他們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和方案吹噓為「國際標準」、「真普選」;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提名選舉行政長官候選人,是體現「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的民主選舉,反對派就把提名委員會妖魔化為「小圈子」、「篩選」,企圖用「公民提名」架空和取代提名委員會提名;李飛主任訪港解讀基本法有關普選原則以及特區政府展開政改諮詢,他們就黏貼「鳥籠政改」的標籤進行妖魔化。
其次,反對派還將他們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和方案吹噓為「國際標準」、「真普選」。必須揭穿反對派這套欺世惑眾的普選話語體系,普選討論才能廓清迷霧、正本清源。
香港普選成敗關鍵在於是否依法辦事
反對派拋出所謂的「真普選」,試圖混淆香港作為地方性的選舉與主權國家選舉區別、混淆香港普選的憲制授權來源,將「國際標準」凌駕於基本法之上。但是,香港特區以何種方式達至普選特首?普選模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已有明確規定。香港普選成敗關鍵在於是否依法辦事。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制定普選辦法的規範包括:一要符合基本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尤其要符合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規定的原則,必須尊重中央對普選問題的主導權和決定權;二要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具體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三要正確理解和堅持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度,由提名委員會實行機構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四要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特首普選辦法必須嚴格按照「五步曲」法定程序制定。制定普選辦法,只要遵循已定的法律規範,特首普選是不難落實的。但如果離開法律規範,普選就必然走彎路甚至走上絕路。
鼓吹「真普選」就是要令特首普選一拍兩散
反對派現在提出的一些觀點和方案,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混合提名、雙軌制、三軌制等。反對派的最新提法,是在提名委員會前加入前置程序。「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在提名委員會前加入四個前置程序:要求提委會若啟動不確認程序,須在提委會內有一定比例如四分之一委員聯署;須用法律寫明什麼情況下參選人有可能不獲確認,理據必須客觀,不能單純是「不愛國愛港」;必須由法官組成的獨立調查機構調查和答辯;最後再經委員投票通過調查結果才可否決候選人。這是在提名委員會上面製造一個「太上皇」,可主宰提名委員會的運作。無論反對派怎樣巧言令色和包裝,都是企圖繞開、架空和代替提名委員會,都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
反對派鼓吹的「真普選」,底牌就是「無普選」。 反對派中的溫和力量清楚知道「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他們之所以仍然將「公民提名」作為討論普選的題目,是因為受到激進反對派的綁架。激進反對派用「公民提名」綁架整個反對派陣營,其目的就是要令特首普選一拍兩散。反對派中的溫和力量應擺脫激進反對派的綑綁,以理性務實的態度參與諮詢,令普選討論回到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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