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平理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指出,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是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然後普選產生特首,我們不可以只是要普選的一部分,不要提名委員會。輿論認為,譚惠珠的講話提醒人們,落實特首普選須完整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有關規定,非常必要。輿論並指出,基本法第45條關於特首普選的規定,既包括提名委員會,也包括普選,兩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不能偏廢。所謂「公民提名」就是只要普選,不要提名委員會。這種違反基本法的要求當然是行不通的。
《星島日報》社評指出,「如何普選行政長官,不同政見的人士有不同的主張,要達成共識,並非易事,若各方堅持己見,不願妥協,政制原地踏步,勢將牽連到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亦難以普選產生。政改的步伐,不進則退,相信大部分香港人都希望各方能夠務實理性,謀求共識,同心協力,在政改尋求出路。其實,各政治力量一輪博弈之後,已經露出一綫曙光,部分『泛民』人士不再堅持以『公民提名』取代基本法定出的提名機制,並轉向爭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
依法辦事才能落實普選
《成報》社評則認為,「有人說,不要把中央官員的說話當聖旨。這話不錯,中央官員的說話本非聖旨,亦毋須當聖旨辦;但是,若官員所說的是按照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決定,這話就須聽從。不在乎誰說了話,關鍵在於是否按照基本法、是否符合人大常委會決定。所以,不妨把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決定當作『聖旨』,並以此為準則展開政改諮詢,才有利形成共識。有人提出,中央官員的講話,給香港政改設置了框框。應該澄清的是,『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推動政改,這並非設置框框。有規矩,始能定方圓;有法則,方能治家國。做任何事都要有規矩,不能將規矩說成框框,因為無了規矩,亂哄哄便難以成事。」
《明報》署名文章則指要完整理解基本法,「在法理層面:中央領導人多次強調,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要按基本法以及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基本法第45 條以及人大常委會相關規定列明:行政長官候選人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而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及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專責法律事務的官員喬曉陽及李飛,都先後針對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指出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民主程序』的問題。」
反對派開天殺價無助討論
《星島日報》署名文章指出,「若要把『公民提名』程序硬寫進法律,或由全民組成提委會,做法等同架空提名委員會的權力,令提委會變成橡皮圖章,將難以符合法理基礎,亦無助落實普選。正如林鄭月娥指出,提出建議的人士有責任解釋方案如何符合基本法規定,以貫徹理性務實的方針,讓社會可以共同在現存的法律框架下進行實際的討論,才是最有利的做法。」
《am730》署名文章則提到,「『泛民』開天殺價,堅持多月的『公民提名』,遭到李飛等漠視、輕視,『泛民』心知形勢不妙,於是落地還錢,再提『公民推薦』方案,原先由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今年中提出,其後沒有跟進。近日『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拾人牙慧,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亦附和一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其實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幸好,政改三人小組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明確反駁『公民推薦』的謬誤。」
對於反對派人士又拋出所謂「政黨提名」的說法,《信報》署名文章從法理上斥駁,「附件一的選委也好、提委也好,都是由四大界別產生特首或特首候選人。這個過程全無政黨參與的角色,即使四大界別中有立法會議員,但他們不是以黨的名義加入。由此作出的解釋,認為政黨沒角色參與選特首,應是合理說法。否則,像『政黨』這麼吃重的參政組織,怎可能不寫進基本法,不寫,表明是有意排除;如果再用起草基本法過程的討論記錄看,政黨參與提名,與參與選舉特首的建議曾有提出來考慮,但最後沒有納入基本法條文中。若如此,政黨在基本法中沒有參選特首的任何角色,不是無意之失,而是有意的排除。」
「長毛做特首」論挑戰中央底綫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在一電台節目中聲言,社民連主席梁國雄也可以通過普選做特首,受到輿論批評。《星島日報》署名文章認為,「市民在談論政改時,必須認清兩個政治和法律底綫,第一,特首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不能夠與中央對抗;第二,任何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否則任何討論都是不現實和不務實。近日有『泛民』人士拋出『長毛可當特首論』的謬論,公然挑戰中央底綫,這對推動政改毫無幫助。......市民期待一人一票普選特首已久,各方應努力凝聚共識,勿胡亂開出一些不切實際和違犯《基本法》的條件,企圖混淆視聽。要知道若政改一再原地踏步,香港將捲入無日無之的政治爭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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