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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訂明本港可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但前提是選舉辦法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不過,反對派竟不斷「斬件演繹」,聲稱「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均屬「民主程序」,又聲稱提名委員會不符合「廣泛代表性」,曲解基本法條文,斷章取義。針對本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均有明確規定,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主體是提委會,而非其他組織或個人。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喬曉陽:依選委會均衡參與
關於提委會的組成方式,2007年12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的喬曉陽在與本港各界人士座談時提到:「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可見,『廣泛代表性』是選舉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組成所必須遵循的共同原則,兩者是有共性和相通的。」
他進一步指出,「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三次行政長官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可行的」。
李飛:四界別顯廣泛代表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去年11月訪港期間亦明確指出:「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文件看,『廣泛代表性』一詞是有確定含義的。」
他指出,「與香港基本法同時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並具體規定推選委員會共400人,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佔25%組成。現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具體規定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300人組成(2010年之前是800人,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200人)。由此可見,上述規定提到的『廣泛代表性』體現為推選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由工商界等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同等比例的成員組成」。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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