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早前有市民將在銀行櫃員機拾獲的現金交予警署,3個月後因沒人認領而接收款項,其後卻被警方以盜竊案名義調查。監警會表示,櫃員機遺下的金錢並非無主之物,警方較易追查,認為警方需要修改現行守則,如果3個月後仍無人認領,亦毋須交予檢遺人士。
監警會秘書長朱敏健昨日在一個電台節目上指,市民在自動櫃員機拾獲遺留現金後交還警方的時間,與失主報案的時間可能有分別,讓警方在配對上較為困難。
非無主之物 警追查較易
有市民則致電節目,指有鄰居曾在櫃員機拾獲500元並交予巡警,警方在3個月後將無人認領的金錢交予該鄰居。不過,警方在約一、兩年後再找該鄰居,期間再驚動其他住戶。該鄰居最後在議員協助下,方獲警方答應不作追究。
朱敏健表示,自動櫃員機遺下的金錢,與一般路上遺下的財物不同。櫃員機的金錢並非無主之物,相信警方在追查上較為容易。他認為警方有需要修改現時守則,例如有關金錢若在3個月後無人認領,警方毋須將金錢交還予檢獲金錢的市民。另即使涉及金額較大,亦不必在中英文報章上登報尋找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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