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標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會長
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根據基本法和人大有關釋法,特首普選辦法必須嚴格按照「五步曲」法定程序制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有關選舉委員會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以上清楚列明普選行政長官必須按基本法規定進行,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收到的意見亦是普遍認為香港市民希望2017年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因此不按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提名」 的建議均不能接受,我們清楚知道,香港是在一國前提下的特別行政區,希望各個黨派認識香港不是獨立政治實體,要按基本法辦事。這樣才能更好地邁向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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