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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長城 全國政協社會及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根據《基本法》第45條,姬鵬飛主任委員的說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香港特區詮釋《基本法》的普通法原則,就行政長官的普選辦法應有以下的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是實質的,而不是形式化的;由提名委員會整體以委員會身份提名,而不是由個別委員以個人身份單獨或聯署提名。故此,任何架空、繞過或者削弱提名委員會行使整體實質提名權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普選是國家授權予香港的
香港的民主制度,包括最終達至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目標,是國家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在「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下,授權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在個半世紀的殖民統治下,香港從來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更遑論普選地方首長和立法機構。
香港政制發展至普選的目標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兩個產生辦法,辦法的修改,和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已經由《基本法》作出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於2004年4月6日對《基本法》有關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必經的法律程序,即 「五步曲」,作出了解釋,也於2007年12月29日對普選問題作出了決定: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中央「三個堅定不移」
自去年初以來,中央對普選行政長官再三重申「三個堅定不移」:
中央對2017年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
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是一條底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喬曉陽主任和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李飛主任已於去年先後在3月24日和11月22日的講話、就以上三個堅定不移的內涵作出了詳細的說明。
「公民提名」...
然而自去年初以來,香港部分社會人士試圖策動所謂「佔領中環」、「公民抗命」等行動,聲稱不惜以身試法來爭取所謂「真普選」。包括13個泛民政黨和團體的所謂 「真普選聯盟」,提出所謂 「三軌提名」方案,即在「提名委員會提名」 之外,另加上「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聲稱「公民提名」 和「政黨提名」符合《基本法》。又有「泛民」政黨團體人士重提「五區公投」,意圖迫使中央和特區政府接受包括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也可以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繼而有機會通過普選成為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基本法》第45條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基本法律依據,對行政長官的普選辦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姬鵬飛主任委員於1990年3月28日就《基本法》(草案) 有關政治體制的條文有以下重要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
同樣,2004年4月26日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時認為:
《基本法》第45條和68條已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則和規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
2007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2012年行政行政區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決定》時認為: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據《基本法》第45條,姬鵬飛主任委員的說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香港特區詮釋《基本法》的普通法原則,就行政長官的普選辦法應有以下的規定:
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是實質的,而不是形式化的;由提名委員會整體以委員會身份提名,而不是由個別委員以個人身份單獨或聯署提名。
理由如下:
《基本法》第45條所用的有關字句,因應條文上文下理,含意清晰明確,表達了立法原意。
根據普通法詮釋法律條文的原則,既然《基本法》第45條已明文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亦即同時排除由所有其他人、團體、組織等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來提名的目的可見於:(一) 姬鵬飛主任的說明 - 即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順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二) 同樣,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作出《決定》時認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這和以上姬鵬飛主任的說明基本上是一致的。
由《基本法》附件一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以至最終由第45條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後普選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都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均衡參與的原則,亦符合了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故此,任何架空、繞過或者削弱提名委員會行使整體實質提名權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 (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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