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有關法律,針對反對派已公開的「佔中」手法和細節,法律專家指出,「佔中」行動現已涉嫌預備性質的犯罪,具體包括煽惑(incitement )和串謀(conspiracy),未來則可能涉嫌參與非法集結罪等一系列犯罪。「佔中」主事之一的戴耀廷等人也多次公開承認「佔中」行為涉及犯罪。
1. 宣傳「佔中」涉嫌煽惑罪:煽惑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源於判例Higgins(1801)2East5。法律專家指出,從煽惑罪的構成要件來看,「佔中」組織者宣傳、組織「佔中」的行為已涉嫌煽惑罪。根據有關判例(Most(1881)7QBD244),在報刊上發表文章或在集會上演講煽動他人犯罪可構成煽惑罪。戴耀廷等人通過發表文章、公開演講、組織訓練營等方式鼓勵、慫恿他人違法長期佔領中環要道,已符合煽惑罪的行為要件。即使「佔中」未實際發生,宣傳「佔中」 仍構成煽惑罪。
2. 簽署「佔中」意向書涉嫌串謀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從串謀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簽署「佔中」意向書涉嫌串謀罪。簽署「佔中」意向書並選擇參與公民抗命行動,意味蚚掘p人與「佔中」行動組織者之間達成共同實施「佔中」的協議。如該協議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則協議行為本身已構成可在香港審訊的罪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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