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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七一遊行,黃毓民、陳偉業等人在中銀大廈對開馬路堵塞交通。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大)及獨立議員黃毓民,3年前七一遊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及罰款,2人提出上訴。高院昨裁定黃毓民的7項定罪上訴全部遭駁回,而陳的協助召集非法集結罪上訴後刑罰及定罪被撤銷,2人部分刑期亦過重,由緩刑改為罰款。2人於庭外均表示會上訴至終院。
陳偉業及黃毓民當日於遊行後,晚上未經警方同意下,帶同示威者於金鐘及中環「玩人浪」並佔據電車路,涉違反《公安條例》,被控以非法集結及協助召集非法集結等7項罪行。2人均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法官彭偉昌指原審裁判官高估危險程度,認為示威人士只是緩慢向警方迫近,加上2名上訴人沒有前科,將緩刑改為罰款4,800元。黃毓民的7項定罪上訴全部駁回,陳偉業的協助召集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原來的2,400元罰款獲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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