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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以電話游說周轉不靈人士借貸,聲稱不成功不收費;
2)受害人上A公司(中介公司)後被游說簽合約;
3)中介公司再轉介受害人予B公司(律師樓)簽約;
4)B公司簽發支票給受害人,扣起大部分貸款作中介公司手續費。
(二)
一個案受害人借30萬元實得10萬,但要還42.6萬元
受害人向A公司商借50萬元;
A公司藉口壓力測試不合格僅可借30萬元;
受害人被轉介B公司簽約借30萬元;
B公司開出2張支票,10萬元支票給受害人,20萬元支票給A公司作為手續費。
受害人由第一期至第十二期,每期要還10,500元利息;
受害人在第十三期要一次過還本金300,000元;
受害人借30萬元實得10萬元,連本帶利要還426,000元(年利息高達326厘)。
資料來源: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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