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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在多幢大廈的逃生通道及公眾走廊,發現雜物堆積阻礙逃生。文森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消防處在巡查樓宇防火和滅火設備的同時,若發現大廈公眾地方有雜物阻塞逃生途徑,處方會即時對負責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而市民在接獲通知書後,如沒有在指明限期內,遵從該通知書規定,將受處罰,一經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10萬元,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1萬元。
火警隱患藏身於你我之間,一旦大意隨時會令逃生無門後悔莫及。本報記者早前查探港九多幢舊式商住混合樓宇,發現有大廈不但屬於「三無」大廈,同時住有多戶市民,部分樓層更設有賓館,惟後樓梯及部分公眾走廊卻出現多處消防隱患,火警發生時或阻礙逃生。消防處表示,在巡查時若發現雜物會引致逃生途徑被阻塞,處方會即時對負責人採取相關執法行動。
本報記者發現,在其中一幢商住大廈的後樓梯內,每層都被一個巨型垃圾桶阻塞,部分更擺有大大小小的建築廢棄物,甚至連破損的玻璃亦有,稍一不慎即使是平日行過,亦容易「損手爛腳」。記者在另一幢商住樓中更發現,有人將後樓梯當作雜物房,不但放置櫃桶,連巨型床褥亦垂直放在牆邊。更甚者,記者在路過時險被放置在走廊的裝修工具絆倒,相信若發生火警,將嚴重影響逃生機會。
尋負責人發危險通知書
據消防處資料顯示,一般而言,當消防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大廈的公眾地方,堆有雜物擺放或留下因而引致逃生途徑被阻塞或構成火警危險的物品,巡查人員首先會在現場尋找放置該雜物的負責人,如能尋獲,處方會即時對該負責人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
不過,若未能找到有關負責人或負責人不在香港,消防處就會根據香港法例第九十五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三條,向有關大廈單位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送交《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期限內將雜物或有關火警危險消除。目的是確保大廈的消防安全及盡快消除阻塞逃生途徑或構成火警危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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