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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明確指出,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並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監督權力。白皮書並就此舉出了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的「五體現」,包括組建香港特區政權機關、支持指導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等。
在「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章節中,白皮書指出,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其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等。
白皮書提到,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等。
白皮書強調,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列出「五體現」:
任命特首高官 特首需述職
一、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有關工作確保了中央在香港特區成立時即實施有效管治。香港回歸後,中央政府先後任命經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為第一至第四屆行政長官,還任免了歷屆香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國家領導人出席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就職典禮並監督他們宣誓。
二、支持指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長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職,報告基本法貫徹執行情況等須向中央政府負責的事項,國家領導人就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重大事項對行政長官予以指導。中央政府並設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處理港澳事務的辦事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中央的有關指示;此外,中央政府設立中聯辦作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履行聯繫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香港駐軍、促進香港與內地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處理有關涉台事務等職責。
三、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包括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積極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妥善處理國際條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等條約法律問題;審批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全力維護香港同胞在海外的安全與合法權益,積極開展涉港領事保護工作;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
審查香港新法律 批准政改方案
四、負責管理香港特區防務。經中央決定並於1996年1月組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7年7月1日零時,香港駐軍進駐香港,依法履行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擔負防衛勤務,管理軍事設施,承辦有關涉外軍事事宜等。
五、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包括:1.對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予以備案審查;2.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決定;3.對香港特區作出新的授權;4.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5.對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6.批准和備案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7.對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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