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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教授。 實習記者張紫晨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鄒平學昨日在香港白皮書座談會上發言時表示,中央對香港如何實行高度自治擁有監督權天經地義,毋庸置疑。他稱,基本法作為授權法,中央授出權力予香港,意味必然有管控權,保證授出的權力,是按照中央意志行使,防止被授權者行使權力時危害自身的權力和利益。
指監督權和自治權
並非對立
鄒學平昨日指出,無論基於法理還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擁有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毋庸置疑,是中央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應有之義,中央的監督權力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對立的。它們的共同目的都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它們都必須依法行使,遵循法治原則。
他解釋,在單一制國家裡,任何地方包括特別行政區沒有固有權力,沒有剩餘權力,地方權力都來源於中央授予。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不論自治程度多高,仍然是地方自治,不是獨立,中央對它如何實行自治擁有監督權天經地義。
鄒平學續說,授權意味着控權,有授權必然有控權。授權者對其授出權力進行監督管控,就為了保證其所授出權力按照授權者意志行使,實現授權目的,防止被授權者行使權力危害自身的權力和利益。特區被授予的自治權還意味着責任,這個責任首先就是承認中央的管治權,接受中央的監督權力,做不到這一點,中央不可能授予特區自治權。
鄒平學進一步指出,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的依據既有基本法的規定,也有憲法的規定。即使純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性事務,有些事務也要受中央直接或間接的監督,如立法會通過對特首的彈劾案時,必須報請國務院批准。特首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要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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