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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新 張紫晨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傳媒法與信息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陳欣新昨日在香港白皮書座談會上發言時指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非原生,而是授權派生的。中央對香港擁有的全面管治權,並不妨礙香港對高度自治權的行使。
管權治權法律邏輯非矛盾
陳欣新在昨日的座談會上指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授權派生的權力,但這並不妨礙高度自治權的行使,也不意味着高度自治權沒有法律保障。
他強調,在法治條件下,任何權利或權力都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不論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還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都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這和權力的「全面」或「高度」無關。
管權藉授權予高度自治
陳欣新指出,在「一國兩制」之下,中央基於國家層級的治權而擁有的、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不一定以中央直接管治具體事項或直接作為的方式落實,而是可以通過授權或指令的方式,由特區相關機關運用高度自治權予以落實。
另外,陳欣新指出,治港者的主體「愛國愛港」與高度自治並行不悖。就香港法官中的非中國籍人士如何落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他認為,其實就是要求他們「尊重中國的主權和在香港實施的中國法,包括憲法、全國性法律以及本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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