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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與基本法關係分析系列文章之一
黎子珍
編者的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首度全面總結「一國兩制」在港實踐歷程,深刻闡述「一國兩制」科學內涵。然而,有人卻指責白皮書是「政治僭建物」,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依據,是「收緊『一國兩制』」。為了澄清對白皮書的歪曲和誤解,釐清白皮書與基本法的關係,讓讀者進一步了解白皮書的內容和意義,特推出「白皮書與基本法系列分析」文章。
白皮書是中央依據「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精神,對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特區制度的基本內容作了全面、系統和準確的闡釋,特別是明確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授權與被授權關係,以及中央對香港特區依法享有的全面管治權的具體內涵。這些闡釋說明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具有憲法和基本法的充分根據。
反對派聲稱,白皮書強調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等同「重新制定『一國兩制』的框架」,「違反基本法」,是「政治僭建物」,是中央將特區政府享有的權力一筆勾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名存實亡云云。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指出,基本法早已訂明中央對港有全面管治權,但大部分人沒有看清楚白皮書的內容,就抽取一兩句說話去質疑中央「收緊『一國兩制』」。梁愛詩強調,基本法與白皮書內容並無矛盾,白皮書有助澄清對「一國兩制」的誤解。
中央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據此,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法和法律上的「權力」,不是獨立自主的主權意義上的權力,而是中央「授予」的。既然是「授權」,從法理上來看,這些授予香港特區的「權力」本來屬於中央,而不屬於香港特區,香港當然也就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
白皮書明確指出: 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上述說法,並沒有在基本法之外重新創設中央對香港的新的權力,而是釐清基本法所確立的中央與香港關係性質和內涵。
「五體現」的憲法和基本法依據
白皮書強調,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區,並列出「五體現」,這「五體現」在憲法和基本法中都有依據:
一、組建香港特區政權機關。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香港基本法,同時作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二、支持指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為了落實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須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及匯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情況,報告基本法貫徹執行情況等須向中央政府負責的事項,國家領導人就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重大事項對行政長官予以指導。
三、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四、負責管理香港特區防務--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五、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第一,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予以備案審查;第二,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決定;第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第四,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第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第六,批准和備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第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進行備案。這7個方面,都有憲法和基本法的根據。
中央給予香港的權力沒有減少
白皮書有關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表述,並不意味�茪丰★鼢銢F策有變化,中央給予香港的權力沒有減少。白皮書只是將以往說得不多、不全、不透的關於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的問題,說清說透,讓香港市民更清楚認識特區的權力來源,更加了解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是「一國兩制」成功落實的保障,是香港繁榮穩定和港人根本福祉的保障。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其基本立場、方針政策在出發點和落腳點上都是一樣的,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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