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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早前曾強調,基本法所指的提委會,不能「被迫、被強制」提名一些拿到足夠選民支持的人,公會昨日卻一改口風。 資料圖片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較早前發表的聲明中,曾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指出,特首候選人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產生,並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其用語明確地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反映從法律角度看,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都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今年4月28日,大律師公會公布了《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意見書,以法律的角度分析提名委員會的相關問題,其中明確認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意見書中清楚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表明,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產生提名。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亦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其用語明確地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
提委會不接受其他提名形式
意見書指出,有建議認為申請人(參選人)能提出有相當數量登記選民的「推薦」,或能展示出有分量或廣泛代表的政黨支持,其提名即應被提委會作例行公事、或「橡皮圖章」式的認可,甚至認為這應是法律給予規定的。公會表明不同意有關觀點,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不可能被解讀為暗示提委會在法律上有責任認可,或接受其他實體「提名」的申請人。
意見書強調,提名委員會不應受法例L制提名符合某些條件的人士(例如基於其所屬政治派別、或基於其能證明擁有某數量或某部分的選民的支持)。這樣的安排於理稱不上是提名委員會自主的行為,亦不能以「按民主程序」為基礎去將之理順或合理化。
不認同「無明文禁止即合法」
針對反對派以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而聲稱這種提名方式也是符合基本法的,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中明確指出:「有建議認為由於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除了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的提名形式外,其他的提名形式應是合法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不同意有關建議,原因包括該建議涉及在不適當的情況下運用『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
石永泰:迫提委會提名違法
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公布翌日,即4月29日舉行記者會。當時,公會主席石永泰也因應有關「公民提名」及「三軌制」的提問作回應,強調基本法所指的提委會,不能「被迫、被強制」提名一些拿到足夠選民支持的人,「如有任何東西要強制提名委員會,必須提名某個候選人,又或者一定要以橡皮圖章形式認可,這樣我們覺得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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