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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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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四號船員不足 港燈上訴脫罪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兩年前釀成39死的南丫海難,肇事船隻「南丫IV號」的船主香港電燈,去年被裁定未有足夠船員罪成,罰款4,500元。惟港燈不服提出上訴,法庭昨頒下判詞,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船上沒有「足夠船員」,判港燈上訴得直,控罪撤銷及將罰款擱置。港燈表示尊重裁決,並對事故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會落實執行適合用於船隊的建議。港九工團聯合總會則對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海事處應盡快修訂條例,予以監管。

控方檢控基礎指港燈沒有安排足夠的船員在船上,即他們所指的船上未有4名船員。相反,港燈一方則認為這並不是一個「數字遊戲」,若有高資格成員能控制船隻亦算足夠。法官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出,控罪不應只茞援馦謆人數、船的設計、特性及狀況等,應考慮3名船員能否因此確保船隻的安全。在「足夠船員」一題上,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船隻船員並不足夠。

官指控罪與內容不吻合

彭官亦指出,控方用以檢控的控罪與內容卻不吻合,控方以548F《商船(本地船隻)(一般)條例》第十一條票控港燈,其中向船隻發出的「通知」為控方所依賴,然而傳票內容卻如違反548D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三十六條,控方把船隻牌照等同向船隻發出的通知。彭官指出原審時曾傳召海事職員作供,證供卻提及沒有向船隻發出「通知」,彭官認為牌照並不等同「通知」。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李國強認為案中證據明顯,「南丫IV號」上只得三名船員,雖港燈辯稱有其他員工協助,但船員自有船員的定義,「明明少一個人」不符合法例,若當時多一名船員,可以協助舵手或瞭望工作,可能便可避免意外。

李又指,若海事處的條例不能監管船隻將會「好大問題」,海事處應盡快修訂條例予以監管。而協助海難家屬進行民事索償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則表示,港燈脫罪對索償影響不大,其民事責任十分清楚。

港燈於去年8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船上並無足夠的合資格船員」罪成,初罰款900元,其後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要求加刑,罰款被調高至4,500元,昨被判上訴得直而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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