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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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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密件再揭毛涂陳瞞報選舉捐款 違選舉舞弊條例不容姑息


黎子珍

自稱「壹傳媒股民」昨日在網上公開新一批黎智英機密檔案,當中在一份財務報表中,清楚列明毛孟靜、涂謹申和陳淑莊在2012年4月各收取過50萬元捐款,而當時正值立法會選舉期,即是說黎智英早前指向三人捐款作選舉經費是千真萬確,而毛孟靜、涂謹申和陳淑莊一直堅稱沒有收過黎智英一毫子,不但是公然說謊,盡顯其誠信破產,更說明他們收受選舉捐款沒有申報已是罪證確鑿,絕對不能姑息。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如沒有按照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所有選舉捐贈即屬違法,當中沒有灰色地帶。三人既然沒有在申報書上申報收受黎智英的選舉捐款,表面證供已足以入罪,廉署應及早展開調查;立法會也應成立委員會追究事件,對於誠信有虧及違法議員,大可援引基本法第七十九條進行罷免。

「壹傳媒股民」昨日向傳媒發出電郵,指責近日否認有收取黎智英捐款的反對派議員,其實都是在講大話,於是決定再次爆料公開多份秘密檔案。其中一個名為「Tanya James Claudia」的檔案中,有一份2012年5月7號的電郵,是一份每周財務報表,顯示黎智英透過時任壹傳媒動畫商務總監的Mark Simon給予James、Tanya及Claudia三人各50萬元。而這三個名正正就是涂謹申、陳淑莊和毛孟靜三人的英文名。過數日期為2012年4月21日,而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期為7月18日至7月31日,4月份正正是候選人投入選舉工程的時間,黎智英的捐款明顯就是用作三人的選舉經費。而他早前在網上節目上公開承認捐贈有關款項是用作選舉之用,證明三人確實是曾收過黎智英的選舉捐款。

三人收取捐款還要撒謊否認

然而,由於當時還未有確鑿證據,令三人有僥幸之心,以為揭密者並沒有他們收取捐款的罪證,於是一直矢口否認。毛孟靜回應時強調,自己從來沒有收過黎智英的捐款,「我覺得他(黎智英)是閒談之間,隨口說的,我不覺得他說我有做過這件事,2012年4月,我沒有收到任何,來自這位黎先生的任何捐款。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從來有沒有收到黎先生捐款?答案是沒有,一毫子也沒有。」另一名主角涂謹申則對傳媒避之則吉,連與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會面也臨時「甩底」,只是透過短訊回覆,表示從來沒有收過黎智英的捐款,黎智英亦沒有透過他捐款給民主黨,他更指事件是「抹黑」云云。

兩人說得「斬釘截鐵」,就是從來沒有收取過黎智英的選舉捐款。但出乎他們意料,原來爆料檔案陸續有來,這次更清楚列出壹傳媒副財務總監周達權的記帳記錄,指出三人確實是收過黎智英真金白銀,他們還如何否認?是否指這是黎智英故意偽造文件陷害他們?現在有單有據有證人,毛孟靜、涂謹申還有何解釋?他們身為立法會議員,竟然三番四次向公眾撒謊自己沒有收取黎智英選舉捐款,睜茞暑℅嬰蚆y不紅氣不喘,其誠信操守早已蕩然無存。而涂謹申更早有「匯標事件」前科,現在再涉及錢銀以及誠信問題,說明他早已是說謊成癮,誠信破產,根本沒有資格擔任議員。

更嚴重的是,毛孟靜、涂謹申在2012年向選舉事務處遞交的資料,均沒有填報黎智英或Mark Simon的捐款:毛孟靜有一筆來自丈夫Philip Bowring的50萬元捐款,另一筆54萬的捐款則由黨友賴仁彪捐出。涂謹申則得到民主黨分三筆捐款,分別是現金15.5萬元、服務37.1萬元及免繳貸款利息11.2萬元,共約63萬元。而黎智英的50萬元捐款卻消失不見,說明他們沒有申報有關捐款,當中可能有各種原因,可能如李卓人、梁國雄般將捐款「私扣」起來;又或是不想讓外界知道他們與黎智英的權錢關係而故意不報,但不論是因為什麼原因和動機,他們都肯定違反了選舉條例。

廉署應調查 立會須追究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三十七條並訂明,選舉中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和曾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條例》第三十八條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行」,指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1年;或(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及監禁3年。現在毛孟靜、涂謹申和陳淑莊在2012年收取黎智英的選舉捐款證據確鑿,而他們卻沒有依法向當局申報,而且涉款金額多達50萬元,佔整體選舉開支一個不小的比例,將可影響到選舉結果的公平公正。廉政公署應主動立案調查事件,市民也應主動向警署舉報兩人,不要讓違法者逍遙法外。

毛孟靜、涂謹申兩人身為立法會議員,不但公然說謊,更涉嫌選舉舞弊,對立法會的聲譽造成沉重打擊。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如有以下情G,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罷免有關議員,當中就包括「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毛孟靜、涂謹申兩人的行徑已不只是行為不檢,更是有虧職守誠信,違反了誓言,立法會理應召開相關委員會進行調查,並且可援引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對他們進行罷免,以正立法會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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