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由司法部下放至省級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由司法部下放至省級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台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台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記者 王玨 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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