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以工作簽證來港的菲傭,17年前在港誕子,並以兒子在港居住及讀書為由替其申請居港權而不果,女傭再代子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院昨頒下判詞,認為女傭未能證明她一家有意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駁回其申請。
現年17歲的Gutierrez Joseph James(下稱上訴人),由其菲律賓籍母親Gutierrez Josephine B.(51歲)代表爭取居港權,其母於他10歲時首次向入境處提出要求。
未能證明有意視港永久居住地
特區終審法院昨日頒下判詞,指據香港基本法所載,非中國籍人士必須確立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及通常居住香港連續7年以上,方符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反觀上訴人為一名兒童,他的永久居住地大部分情況下會跟隨其父母或監護人而定,而上訴人的母親卻不能證明她一家有意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同時亦未見她為上訴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前提下作出任何安排。
判詞亦提及上訴人在申請居港權期間,有3次離港時段,上訴人於該段時間並非連續居住於香港,且《入境處條例》並沒有列明可讓上訴人「獲得」居留權,只是指上訴人可有「申請」的權利,鑑於上述原因,終院判上訴人敗訴。判詞最後並沒有為上訴人獲准以訪客身份及多次簽證延期留港多年,是否能累積成為「通常在此居住」的問題下定論。
亞洲移居人士聯盟委員會稱對裁決感失望,認為裁決只是依循香港政府不給予外傭居港權的政策。
2010年12月,3名外傭經法援署協助,分別以個人、夫婦及兒子在港出生等不同情況,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爭取居港權,並指《入境條例》中,對於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傭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認為該條例牴觸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經多年的糾訟後,3宗個案法庭均裁定政府勝訴。
首宗個案申請人為1986年來港的菲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她一直為同一僱主服務。第二宗個案當事人為菲籍夫婦(Domingo Daniel L及Domingo Irene Raboy),分別於1985年及1982年來港當外傭,並在港誕下3名子女。第三宗案件當事人即為本案的菲籍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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