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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與警員衝突,部分人情緒激動。 法新社
美國大陪審團不起訴槍殺黑人青年布朗的警員威爾遜,決定震動全美。報道指,美國有些州份法例對執勤警員的用槍限制較寬鬆,只要警員相信疑犯可能威脅性命,必須自我防衛或保護其他人,便可開槍先發制人。即使因此殺死疑犯,亦很少警員會被控告和入罪,反映相關檢控門檻頗高。
美國各州對於警員使用致命武力(如開槍)的規例不盡相同,密蘇里州大學教授克林格表示,密州法律對警員開槍處理較其他州份寬鬆,有助威爾遜脫罪。有關條文列明,只要警員「合理地相信」疑犯企圖利用致命武器,或意圖危害他人性命,且警員「合理地相信」使用致命武力有助拘捕,便可開槍制服疑犯。
最高法院在1985年及1989年的判決指,條文中「合理地」並非單就客觀結果而言,大陪審團應以警員在執法時的角度,來分析動武行為是否恰當,並顧及考慮時間倉卒等因素。陪審團需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警員蓄意殺人,才能落案起訴。由於人的想法極難觀察及證明,只要警員堅持動武時以為有即時危險,便容易因證據不足而獲疑點利益,不被起訴。在今次案件中,威爾遜便以自衛為由,辯護當日向布朗連開12槍之舉。
入罪率低過普羅大眾
鮑靈格林州立大學研究發現,2004年至2011年間,美國共有2,718宗執勤警員「合法殺人」事件,當中僅41人被控謀殺及誤殺,佔總數1.5%,顯示檢控門檻之高。卡托研究所調查2009年4月至2010年底共1.1萬宗警員行為不檢指控,發現當中3,238宗案件有警員被刑事起訴,最後只有1,063宗(33%)罪名成立。學者再研究2009年平民重罪指控,發現66%被判罪,顯示警員的入罪率低過普羅大眾。
有學者指出,陪審團和法官一般不太願意對警員提出刑事起訴,因為這類指控是因執法行為而招致。若是以自衛為理由開槍,陪審團亦會較同情警員。分析認為,相關監管條例寬鬆,令警員在表面證供充足下,依然難被起訴。律師萊特富特更指,警員對「即時危險」的判斷可能受膚色影響,尤其在弗格森這類黑人居民佔多數的地方。 ■《華盛頓郵報》/ 《華爾街日報》/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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