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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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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都立法約束「佔領」,香港為甚麼不行?


高天問

香港一部分人的腦袋裡,仍然把英國人留下來的法律當作金科玉律,不敢改動。甚至英國人在祖家改變了他們管理治安的法律,香港也不敢動。現在我們要宣傳香港基本法,進行再啟蒙運動,就要宣傳香港的中國人站起來,要拋開英國人留下的枷鎖。那些居廟堂高位的立法者、法律系教授首先就要接受香港基本法的啟蒙運動,學會怎樣遵守憲制和法律,明白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聯繫的,誰不履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就不能享受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全世界都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義務和權利。為甚麼我們香港只講權利,不講義務,不講責任,不講維護法治?

香港的「佔中」動亂已經過去了。這一次動亂給香港帶來非常深遠的損害。對年輕下一代的守法精神,對香港的競爭力、內部團結都造成嚴重的損害。最令港人大惑不解的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副教授、立法會議員,都公然煽動民眾不要遵守法律,不要遵守法庭的禁制令,使香港陷入長達79天的無政府狀態,「佔領者」居然可以在政府總部阻止公務員上班,檢查警察的裝備和食品飲水,堵塞主要馬路,干擾商舖營業,許多人的生活生計受到嚴重影響。這是無法無天的狀態。但是,美國和英國居然對香港的非法「佔中」不作譴責,反過來譴責香港的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對香港「佔領」局勢進行聽證會,還要派出訪問團到香港監察處理「佔中」的情況,了解香港未來選舉的安排。

英國已制定詳細條例規管示威活動

令人奇怪的是,英國首相府唐寧街十號和國會所在地的西敏寺廣場,都是不允許示威遊行的,英國政府的總部和國會不會有被「佔領」的威脅。因為,他們早已經立法禁止。近年來,英國貧富懸殊,引發不少民眾抗議示威。2012年,倫敦出現過「佔領」活動,倫敦市政府足足花了四個月的時間方能驅散示威者。就連國會大樓對面的廣場,也破天荒地發生過一場相當激烈的反戰示威。號稱「民主之母」的英國,立即制定了一系列反「佔領」的法律,推出了《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2011》。有關的條例多達150項,非常詳細地限制及規管國會等受管制地區的示威活動。

在此法例下,某些地區包括中央公園毗連的小路,也被劃為「受管制區域」。「受管制區域」之內嚴禁進行許多活動 ─例如使用揚聲器製造噪音。法例亦禁止搭建帳篷或任何專為「用作於某地方長期或短期逗留或睡眠」的設施。此外,有關法例更特意訂明,即使是法例生效前搭建的帳篷也不可保留。

近年,英國出現一些示威者,戴上了V煞面具,進行暴力衝擊,讓警方不可能認出犯罪者的面孔,無法作出檢控。而新法例賦予了警方更大權力,在預計將有刑事罪行發生之時,可沒收物品及強迫民眾脫去如口罩等掩飾面孔的工具。法例更授權法庭在定罪之後,可頒布任何防止示威者於「受管制區域」內進行任何違規活動的禁制令。

英美干預香港持雙重標準

英國人在撤退之前,把許多限制擾亂公安的條文撤消了,還加入了《人權法例》限制警權;英國人撤退前撤消了政治部,讓香港警察再不能監視和檢控境外間諜,同時英國人又設下監察警察的半官方機構,綑綁警察的手腳。但是,英國人在自己的祖家,卻實行非常周密、非常容易操作的監控遊行示威的法律。

英國人最懂得甚麼叫做「限制區域」,就是涉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運作的重要區域,涉及到通往可以舉行大規模集會的道路。英國新制訂的法例雖只涉及某些地方的細小區域,但是,足以確保英國政府能夠正常運作,不會被無法無天的暴力衝擊癱瘓,讓公眾利益受到損失。英國在立法之時,並未有任何國際或人權組織提出強烈抗議,美國更加隻字不提。理由很簡單,美國也一早就限制在國會廣場和白宮一帶的範圍,不准遊行示威。但是,美國總統和國務卿卻厚著臉皮說,美國一貫支持人民集會和示威的自由,所以要支持包圍香港政府總部的「集會活動」,完全不提非法集結的問題。

沒有法治的民主是自虐

今天,我們總結「佔中」的經驗教訓,第一條就應該總結:英國人撤退的時候,給香港的動亂留下了甚麼計時炸彈?第二條要總結:為甚麼英國人可以制定反對「佔領」的法例,香港卻沒有想到?英國作為「民主之母」,可以運用的法例,為甚麼我們香港不去跟隨?香港需要民主,但是民主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沒有了法治,不能保障香港社會有效有秩序地運作,民主是假的,這不過是無政府主義,是自己虐待自己,自己折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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