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一對夫婦於1993年至1995年間兩度以白表抽居屋失敗,適逢當時住公屋的岳母遭房署要求遷到較細單位,準備放棄公屋,3人遂達成協議以母女名字交綠表抽居屋,由丈夫付款,單位實際權益屬夫婦所有。母女於1995年中抽中馬鞍山錦豐苑單位,丈夫出資120多萬元購入單位,與妻子築安樂窩,惟妻子於2008年過身。女婿指岳母曾承諾將單位交還,卻於收取他20萬元後「反口」,日前入稟高院要求岳母交出單位及賠償。原告為女婿陳耀明,被告為岳母岑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