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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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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年命病人 准提早取回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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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強表示,修訂後可讓供款人更靈活提取累算權益。 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僱員退休時可選擇分期取回強積金;剩餘不足12個月生命的「末期病人」亦可提早取回供款。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修訂後可讓供款人更靈活提取累算權益。他又指出,認同強積金收費高、選擇難,期望在2016年推出核心基金。

政府於強積金成立近15年後修訂條例,建議容許退休或提早退休的僱員分期提取強積金,而不用收取任何費用。僱員亦可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由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但要由註冊中醫或西醫提供證明,預期壽命只餘少於一年。另外,條例亦列明65歲前退休的僱員提早領取強積金後可以再工作,但65歲前要繼續強積金供款,積金局會待有關建議完成技術程序後,分階段實行。

民建聯、工聯會及勞聯表明支持草案,但工聯會王國興批評行政長官梁振英未有兌現競選承諾,取消強積金對沖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促請政府合約及外判員工先試行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日後再立法全面取消對沖。有議員則批評規定太「殘忍」及「黑心」,令最有金錢需要的病人,不能及早提款治病。

陳家強盼明年推核心基金

陳家強回應指出,條例建議容許剩餘不足12個月生命的末期疾病患者提早提取強積金,是經過諮詢公眾及醫療專業團體的結果,定下清晰客觀的定義,運作上更有效率。他又表示,當局期望在2016年推出核心基金,作為每個強積金計劃的預設基金,確保供款人可以投資在有收費管制、符合長遠退休投資策略的基金,並促使其他基金相互競爭,減低收費,積金局正與業界討論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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