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食環署小販管理隊主任於2009年2月到灣仔執勤,發現一名女小販無牌經營,女小販逃走期間踢向主任右腳及推他胸部,更隨地執起一袋蟹掟向他頭部,令主任背痛、雙腳麻痺及泌尿系統出問題,政府須向主任賠償逾107萬元。女小販同年在裁判法院承認襲擊,日前再被政府入稟高院追討該筆賠償金。
原告為律政司代表食物環境衛生署,被告為龍彩霞。入稟狀指羅姓男小販管理隊主任於2009年2月3日晚上,到堅拿道及灣仔道一帶執勤,羅上前問被告是否有小販牌照,被告回應沒有及否認正在擺賣,隨即向軒尼詩道方向逃走。
羅捉住被告的手肘以防她逃去,被告為「甩身」而對羅踢腳及推胸,更執起一個盛載數隻蟹的膠袋掟向他頭部。羅立即舉高手臂抵擋及要求支援,成功拘捕被告,被告兩個月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襲擊罪。羅當日到醫院驗傷,顯示他雙腳麻痺、疼痛及乏力、背痛及泌尿系統出現問題。政府根據勞工法例就羅的傷勢賠償合共107萬多元,於去年2月至12月間三度去信被告,要求她支付該筆賠償金,惟她至今仍未付款,因此入稟追討該筆款項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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