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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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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道:科罪組升格 嚴查網上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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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人編制成科 「吹雞」罪證難逃法網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齊正之)反對派策動的非法「佔中」行動慘敗後,部分激進反對勢力繼續在網上鼓吹和煽動暴力行為,而且用語越來越「暴力」。據本報獲悉,香港警方因應新情況,近日已將原先在商業罪案調查科之內的科技罪案組升格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將增加到180人,專門對付和打擊網上犯罪行為。

據本報調查,近來激進反對派勢力大肆利用網絡煽動針對政府和「藍絲帶」的暴力,行為越來越猖獗。有激進分子甚至在網上成立「反港府策略組」,公然組織專門針對所有「藍絲帶」論壇或活動的所謂「行動組」,聲稱要「跟蹤」論壇或活動中的活躍人士,對其進行暴力攻擊,甚至鼓吹可以「搶奪」其錢包和手機。另外,該網頁還鼓吹進行「基本破壞社會反擊」,教唆「在街頭到處留下塗鴉」等等。

總警司統率 申請開位

據本報獲悉,香港警方對這些網上煽動和鼓吹非法集會及暴力犯罪的行為相當重視,過去一直由商業罪案調查科下屬的科技罪案組負責偵查。去年因應違法「佔中」事件,該組已經增加了人手,對網上涉嫌犯罪的事件進行全面調查。今年1月初,警方更將科技罪案組升格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將由一位總警司帶領。由於總警司的職位相當於政府的首長級一級,新增職位需要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審批,有關文件已送到立法會,正等待排期審議。目前,該科的運作就由原先負責科技罪案組的高級警司陳永安主持,下轄「科技罪案組」、「網絡安全組」兩個組,分別由兩位警司帶領(架構見附圖)。

消息人士向本報透露,警方目前擁有多種高科技手段去偵查此類犯罪案件,即使煽動暴力的網頁的伺服器設在海外,但只要有人在香港進行涉嫌犯罪的行為,警方也可以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將其繩之以法。有電腦科技專家指出,即使涉嫌犯罪者把電腦的有關資料刪除,警方也有能力將其還原。

盜用WiFi發動集結被拘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過往警方偵破這類案件,通常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來起訴。例如,警方日前就對「佔領中環」行動秘書處義工陳玉峰胞弟陳白山,控以這個罪名。陳白山涉嫌盜用樓上鄰居的WiFi上網,在社交網站facebook邀請他人非法集結。

法律界人士解釋,這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指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5 年。

網上言論 可成意圖犯罪

有人認為網上言論也不一定成為事實,但該法律界人士表示,有關條例當中 (a)意圖犯罪,是指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因此即使網民可能只是說說而已,未必在日後任何時間實行,但網上的言論也會被當作為其「意圖或企圖」,雖然並未發生但法例作出了日後任何時間之無限可能性,任何透過使用電腦而干犯的罪行已受此條例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不要以為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就不是電腦,根據 2013 年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KA YIP, KEN 案例 ( 案件編號 : HCMA 77/2013) ,案中「電腦」之定義為可以像電腦般處理數據之裝置,當中被告使用之智能手機最終被定義為「電腦」裝置。因此,如果有人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向網上發出煽動暴力的言論,也等同於使用桌面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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