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上鼓吹暴力的行為,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警方通常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這個罪名來起訴,是由於比較容易收集證據。不過,此項罪行過往的判罰刑期都比較輕微,難以收到阻嚇作用,故建議如證據充足的話,可改控以「刑事恐嚇罪」。
該法律界人士表示,對於網上鼓吹暴力的事件,警方只要收集到某人在網上的證據,就可以控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5 年。不過,在過往的案例中,除非證實其帶來嚴重的危害,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通常判的刑期都較輕,對惡意煽動暴力者的阻嚇作用不大。該人士認為,對於在網上鼓吹以暴力對付特定人士的行為,如果改控以「刑事恐嚇罪」,應該可以收到更好的阻嚇效果。因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 24條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而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這一條罪名的最高刑期雖然跟「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一樣,但通常定罪的刑期都相對較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打擊此類犯罪的作用。
另外,該人士提醒,市民即使是在網上轉發這類煽動暴力的訊息,也有機會觸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故收到此類訊息,最好還是立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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