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改問題作出決定後,香港反對派不斷窮追猛打,肆意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威。不容爭辯的事實是,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最高權威,也是最終解釋。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改問題作出決定後,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明確表示,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定,對2017年香港特首普選具約束性,不可能以司法覆核挑戰有關決定,特區政府下階段政改諮詢須在決定框架內進行。
他說:「人大常委會剛通過的決定,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而作出的另一個決定,也是基於2007年的決定引致今日的決定,因此,對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有約束性。」
石永泰又提到:「大律師公會對剛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有疑問及憂慮,包括過半數提名、2名至3名候選人、4大界別名額維持不變等會否對居民被選舉權構成『不合理限制』,但這些都是『政治問題』。法理上,人大的決定就是決定了。」
審中央管理事務 應提請釋法
事實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規定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特區終審法院應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正如,2011年香港終審法院就「剛果案」的外交豁免權尋求人大常委釋法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經明確指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最權威的,也是最終的解釋。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享有的權力,也是監督香港基本法實施的必要手段,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所負的責任。」
決定具普選奠下憲制基礎
因此 ,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法律權威,在香港政改發展也不容例外。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制發展作出的決定,法律依據來自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決定對香港普選特首的核心要素作出明確規定,具有普選奠下憲制基礎,是不容撼動的。反觀,「法政匯思」如此顛倒是非,企圖推翻「一國兩制」,難怪香港大律師公會形容「法治如今正危如累卵,破在旦夕」。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