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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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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鐵超速出軌案 車長疏忽罪成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一列輕鐵列車前年在元朗超速近兩倍入彎,導致出軌兼撞塌電纜柱,共釀82名乘客受傷,列車車長事後被捕,他辯稱列車脫軌前暈一暈,否認《香港鐵路條例》中的故意危害罪受審。惟暫委裁判官陳碧橋裁判官直指車長於列車出軌前清醒,沒有減速釀成意外,其暈倒一說「係作出來的」,昨裁定其一項交替的僱員疏忽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索閱其背景報告後判刑,被告准續保釋候判。

30歲被告馮仲文原面對《香港鐵路條例》中的故意危害罪,指他前年5月17日,故意於一輛有兩卡列車的輕鐵駛進青山公路屏山段一彎位時,沒減速至15公里或以下,危害82名乘客安全;另有一項僱員疏忽的交替控罪,指他身為港鐵僱員而疏忽地在鐵路上運作,危害上述乘客安全。

案情指被告於當日下午4時,駕駛由天逸開往元朗方向的列車在上述彎位出軌,有乘客因而被撞至飛向扶手柱暈倒,當中3名乘客脊椎移位、頸椎移位及骨折等。

官批車長稱暈倒屬杜撰

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接納控方專家的意見,認為被告即使暈倒致垂下手,亦沒有足夠力量可壓蚞瑄控鴘熒P應器使列車驅動。且被告在事發後只向警員表示一度「暈一暈」,卻沒有向救護員、急症室醫生,甚至港鐵指定醫院的醫生表示在列車出軌前曾暈倒。故陳官認為被告脫軌前暈倒一說只是杜撰出來,反而是清醒地控制茼C車,沒有減速致列車出軌造成82名乘客受傷,此為疏忽行為,裁定其僱員疏忽罪成。

至於被告面對的一項故意危害罪,陳官認為該項條文的立法原意並不涵蓋司機的態度及行為,故裁定該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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