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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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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監擁決定權 「純屬禮儀論」荒謬


近日有所謂「消息人士」聲稱,特首梁振英以校監權力刪減港大今年頒授名譽博士人選名單,更有人借題發揮稱「以往校監首肯純屬禮儀性質」,無視特首作為八大校監的實際職權。本報翻查《香港大學條例》,發現條例已清晰列明「校監為大學的首席主管人員」,而大學的名譽學位委員會負責向校監建議頒授名譽學位事宜,即最終決定權在特首,「純屬禮儀」的說法實屬無稽之談。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十條指出,大學設立名譽學位委員會,由規程所訂定的人士組成,負責就頒授名譽學位事宜向校監提供意見。換言之,校監有權處理有關名譽學位名單中的建議。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日前聲稱:「港英時代由英女皇作為大學校監只有象徵意義」,反映他對校監的實際職權範疇一知半解。

大學蓋章文書需校監簽署

按《香港大學條例》所指,作為八大校監的特首梁振英,在八大有一定的實際權力及職責。其中,就主管人員和教師及其聘任、權力、職責及薪酬,校監作為大學的首席主管人員,需要處理任何人對校務委員會所作決定的上訴。而在任何合約形式、代表大學蓋章訂立的文書,除了需要蓋上大學法團印章,亦需由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或司庫簽署,再由教務長加簽,方可成立。至於有關大學規程的建議,校監亦可就校董會對規程所提出的建議進行增補、修訂或廢除。 ■記者 周子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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