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5年2月23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文匯評論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解惑篇:不合作運動不合法 還能要這要那嗎?


宋小莊 法學博士

去年底,香港特區發生了79天的違法「佔領」行動,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道歉,並撤回「8•31決定」。今年的政改第二輪諮詢,反對派議員要推行不合法的不合作運動,所為何事,到底要什麼呢?最近底牌終於亮出來了,原來是三道板斧,一是中央要承諾在行政長官普選後,還要繼續修改選舉辦法,否則就不「袋住先」。二是中央要承諾在行政長官普選後,廢除立法會的功能界別選舉,否則就不「袋住先」。三是在行政長官普選時,選民可以通過白票行使否決權。違法「佔領」行動已經宣告失敗,反對派議員的不合作運動大概也會有同樣的結果。

'為什麼呢?因為議員的不合作運動是不合法的,是要挾。所謂不合作運動,就是反對派議員不參加任何在「8.31決定」框架下的諮詢,不出席立法會有關政改的討論、會議和表決。如有必要,還會擴大到立法會方方面面的工作。用俗話說,就是拿了榮譽待遇不做事,佔了茅坑不拉屎。

不合作運動違反基本法

世界上有沒有這樣的議員呢?好像還沒有。反對派議員要登上健力士紀錄大全,這是他們的事。但議員是有職務的,是有責任的,可否開展不合作運動,一是要問他們的選民,二是要問香港基本法。選民的態度要等換屆選舉時才知道,但香港基本法已經說「不」了。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香港基本法顯然不允許議員進行不合作運動。

具體而言,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2)項規定了懲罰措施,就是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的解釋,主席就可以宣告該議員喪失議員資格,不必經過議會表決。立法會主席會不會炒該議員的魷魚,要看不出席會議的情況,有什麼理由。但無論如何,不合作運動總不是合法的事,否則香港基本法就不必規定了懲罰措施了。

除了不合作運動本身手段不合法外,反對派議員可否提出這樣那樣的要求呢?即使是合法的要求,通過不合法的手段提出也不行,何況那三道板斧也未必是合法的。先說第一道板斧,關於中央能否作出行政長官普選後繼續修改選舉辦法的承諾的問題。其實,政制發展「循序漸進」已由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明確規定,不存在要中央承諾的問題。該條第3款還明確行政長官的產生要依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進行。而附件一的第7條還規定了「五步曲」的程序,但「五步曲」的程序,可能通過,也可能通不過。通不過就要原地踏步,不可能循序漸進了。

反對派議員之所以要求中央作出承諾,實際上就是要中央做非法的事,以這種承諾取代附件一的「五步曲」。眾所周知,附件一原來是由全國人大規定的,後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決定作出調整,但仍然確保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要求。反對派議員要中央作出承諾,表面上很尊重中央的權威,但如中央作出承諾,反對派就可能變臉,說中央違反香港基本法。中央多次表示要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當然不會做違反香港基本法的事。

豈能要求中央做非法的事

眾所周知,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是推動香港民主進程的兩大原則,回歸以來,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處於經常變動之中,現在都未能知道政改能否通過,何況行政長官2017年之後2022年的情況!誰也不知道那一屆的立法會議員中,反對派議員是否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道板斧也有類似的荒謬的情況。立法會全部議員包括功能界別議員要實現普選,這是香港基本法第68條第2款的規定明確的。2007年12月29日到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都明確要在行政長官實現了普選之後才能實現。現在行政長官還沒有實現普選,言之尚早。此其一。功能界別是否要保留或者廢除,取決於兩個條件:一是能否實現普選,如功能界別可以實現普選,就可以保留,未必要廢除。二是不論在保留的情況下實現普選,還是要廢除,也要由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這也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3條的「五步曲」已經明確規定的事項。反對派議員之所以要求中央作出承諾,實際上就是要中央做非法的事,以這種承諾取代附件二的「五步曲」。反對派議員要中央作出承諾,表面上很尊重中央的權威,但實際上恐怕就不是這麼一回事。

第三道板斧不涉及中央的承諾,只涉及白票即棄權票是否也計算在有效票內,並具有什麼法律意義的問題。在法理上,這是應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的,不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要處理的。由於提出者認為,如白票達到50%,就會導致選舉無效,這是世界各國普選史上極為罕見的負面選舉方式,正面的選舉方式才是普世的。在負面選舉制度下,即使白票沒有達到50%,只有30-40%,也可能比當選的行政長官人選的得票要多,或相近,使選舉失去意義。所謂負面選舉方式,是指在香港特區的選舉中,不但有提名委員會提出的2-3名候選人,還有得不到提名委員提名的第4名候選人,該第4名候選人本來是不存在的,但在白票制度下卻可以有形的或無形的存在,只要有人贊助,在競選期間就可以不斷造勢、打壓、抹黑其他2-3名候選人,號召反對或不支持該2-3名候選人的選民投白票,使行政長官選舉的過程成為意識形態的鬥爭的過程,這是不符合「一國兩制」要緩和意識形態鬥爭的設想的。這種白票制度也不利於香港特區的穩定,是務虛名而罹實禍之一例。

相關新聞
來論:陳文敏學術資格不足捐款罪責未清 豈能參與副校長遴選? (2015-02-23)
廿四味:林慧思欲當「本土派」「共主」丟人現眼 (2015-02-23)
解惑篇:不合作運動不合法 還能要這要那嗎? (2015-02-23)
反對派「拉死」創科局須「布債票償」 (2015-02-23)
揚清激濁:2017非終結 依法落實普選 (2015-02-23)
立法會議員有責反「港獨」 (2015-02-23)
青年創業精英追夢香港 (2015-02-23)
「港獨」十宗罪 一枕夢南柯 (2015-02-18)
何俊仁為何突然高調宣佈辭職? (2015-02-18)
煽動「港獨」損害國家主權 (2015-02-18)
「本土派」策動八大「退聯」志在爭權 (2015-02-18)
《壹週刊》借卡羅琳醫學院落戶香港造謠中傷特首 (2015-02-18)
陳文敏不敢面對事實 借遴選「倒梁」打錯算盤 (2015-02-17)
「港獨」勢力反內地旅客行動 乃大規模暴亂投石問路 (2015-02-17)
廿四味:戴耀廷取消功能組別只是妄想 (2015-02-17)
壯大未來之星 傳承家國情懷 (2015-02-17)
志強時評 :不容「港獨」思潮蔓延和荼毒青年 (2015-02-17)
堅決防範「港獨」禍港 (2015-02-17)
配合「十三五」規劃 發展優勢產業 (2015-02-17)
西方走廊:歐盟識破華盛頓「漁翁計」 (2015-02-17)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文匯評論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