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對於標準工時委員會建議立法規定僱傭合約應清晰列明工時,城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黃成榮擔心未能有效保障議價能力低的基層員工。他指出,有一定議價能力的勞工可以選擇工作,但低學歷、低技術的基層員工卻變相是「無選擇」,「如果只從合約制定工時,我係僱主都會寫長一點,甚至可以請少齯H做一樣的工作量。」
計件工資倡豁免
黃成榮又指出,假若按建議由合約列明工時,以件數計算工資的工種亦應獲豁免,「例如大廈清潔及搬運等工種,工人可能以兼職身份為不同公司服務,如果定得太死,他們便少了工作機會,亦會放慢手腳,這既不能保障工人,對僱主亦未必是好事。」
縮工時可致減薪
他表示,明白社會上對立法規管工時持正反不同意見,但認為長遠就此立法是重要的。惟他指出,標準工時立法亦不應一刀切,條例應存在靈活性,以保障希望透過更大工作量賺取更多薪金的「打工仔」。
曾任教政治學及社會學系的嶺大應用心理學系主任蕭愛鈴則指出,香港並非福利主義地區,在立法規管工時前,透過循序漸進方法去保障工人,雖等同將責任交給勞資雙方處理,但已是行出「一大步」,「部分工人長期工時長,立法透過規管工時有可能縮減他們的工時,但亦可能會造成減薪結果,故不應一刀切立法。」
她又認為,以合約列明工時亦應視乎不同公司及不同行業性質而存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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