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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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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旋天地:兒童的權利


思 旋

在這個談「權利」的社會,卻很少人談到「兒童權利」。「兒童權利」是什麼?《兒童權利公約》於一九八九年正式在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列明兒童均享有: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等各方面的權利,而香港亦在一九九四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當政府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即代表它同意:受國際法中為兒童達致一系列基本標準而訂立的條例束縛、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以確保能夠達到這些標準。這表示透過立法使該國家的法例包含《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為履行兒童權利訂立明確並有時限的目標,當中考慮所有可行的方法。《兒童權利公約》包括了保障兒童的四種權利:存活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在第三世界國家,兒童存活權和受保護權遇到很大的挑戰,當地很多兒童連基本生存、衛生、醫療、教育等也得不到應有保障。孩子來到這世界上的時候並沒有選擇權,成人有責任保護孩子,讓他們有生存和成長權利。而在發達國家,兒童面對的不是糧食不足、沒有足夠社會資源問題,反之在物質豐富的社會,出現大量偏食、肥胖等情況。發達國家存活權問題不及第三世界國家嚴峻,然而發展權卻面對很大的衝擊,發展權即是兒童有權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使個性、才智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發達國家的家長,普遍都很重視孩子的教育程度,甚至於對孩子還存在一種非理性的期望,也因此令兒童享受閒暇、進行遊戲,以及參與文化及藝術活動的權利受到忽視。

《兒童權利公約》其中一項是兒童享有參與權利,社會上大大小小的議題,直接或間接與兒童有關,但他們可否參與其中呢?關於家裡:外出吃飯,孩子可否選擇哪間餐廳?父母離異時,孩子可否說不?孩子可否選擇參加哪個興趣班?關於社區:公園裡的遊玩設施變得公式化,孩子可否給意見?關於國家:國家打仗,孩子可否說「停」?成年人會說,孩子年紀小,當然不能由他們作決定。但《兒童權利公約》帶出的訊息不是由兒童作決定,而是當我們制定政策,作出決定時,應把兒童如何獲得最佳保障和他們的想法列為考慮因素,因為無論任何政策,都會在某個程度上間接或直接的影響兒童們,若兒童們沒有良好環境的培育,未來社會將付出巨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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